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草案)
第一條 依據:
本規程依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全民運動會(以下簡稱全民運),訂於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至 十月二十六日 ,計五日,於臺中市舉行。
第三條 舉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第四條 參賽單位: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巿、金門縣、連江縣、臺北市、高雄市。
第五條 運動員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
(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除本款第二、三目外,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者,其戶籍須符合下列規定:
1.第一類參賽者:須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以前設籍者)。但第一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戶籍規定,比照第二類參賽者。
2.第二類參賽者:須設籍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前設籍者)。
(二)在金門縣、連江縣服役之現役軍人,得依運動員意願選擇代表金門縣、連江縣或原設籍地區參賽,惟僅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三)旅居國外或留學達六個月以上而被除籍者,於賽前返國仍得代表原設籍縣巿參賽(參加第一類者被除籍前須已在原設籍縣巿設籍達二年六個月以上)。
(四)設籍期限以報名日期計算。
二、年齡規定:依各種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三、身體狀況:應經參賽單位指定綜合醫院檢查。關於運動員之性別及其是否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應由參賽單位及運動員於運動員保證書中具結。
四、選拔程序:參賽運動員應參加其代表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選拔賽或依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由各參賽單位選拔委員會依公開選拔程序,取得代表資格。
五、參賽證明:運動員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全民運籌備委員會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加比賽。選手證照片非本人之照片,取消比賽資格。
第六條 競賽種類:
第一類:健力、巧固球、國術、劍道、摔角、太極拳、拔河、滑輪溜冰、運動舞蹈、沙灘手球、合球、輕艇水球、飛盤、滾球、龍舟、水上救生。
第二類:槌球、木球、慢速壘球、民俗體育、元極舞、龍獅運動。
第七條 各組競賽種類、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 除合球、飛盤等二種競賽,必須達六個單位(含)以上;餘各組競賽種類報名須達八個單位(含)以上。各組報名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二、 除飛盤之競賽項目報名須達四人(隊)(含)以上;餘各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含團隊)報名須達五人(隊)(含)以上,如未到達規定人(隊)數報名則取消比賽。
第八條 獎勵:
一、 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所獲之各組競賽種類名次換算之總積分數,取前六名。各組競賽種類名次換算之積分:第一名得七分;第二名得五分;第三名得四分;第四名得三分;第五名得二分;第六名得一分。總積分相同時,以獲第一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
二、 各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報名在八人(隊)以上取六名,七人(隊)取五名,六人(隊)取四名,五人(隊)取三名,四人(隊)取二名,前三名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六名發給獎狀。
三、 凡參加各種競賽(團隊、項目)全部賽程中未出賽者不發給獎牌及獎狀。
第九條 競賽秩序:
一、各種類運動競賽秩序由籌備委員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編排之。
二、各種類運動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籌備委員會核准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比賽制度:依九十九年全民運各種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之比賽制度辦理。
第十條 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 報名
(一)報名說明會:
1.時間:九十九年七月(時間另行通知)
2.地點:國立臺灣體育學院(臺中市北區雙十路1段16號)
3.電話:(04)22213108分機2129、2135
4.參加人員:各單位至少派二名人員(其中務請含乙名實際資料輸入人員)出席。
(二) 報名方法:
1. 各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名。
2. 一律採網路線上作業方式辦理報名。
3. 網路線上報名通關帳號及密碼,於說明會時統一發給,請務必妥善保存。該帳號及密碼僅適用登入及修改該單位之隊職員與運動員報名資料。
4.網路報名網址暨網路登錄日期另行公告並函知各參賽單位知照。
5.報名登錄截止後概不接受增刪或替換。
6. 完成網路報名後,請將報名表件列印核對無誤(表件上手改資料無效),經所屬縣市政府於表件上用印核章後,於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星期三) 下午五時前寄達或親自送達:(404)臺中市雙十路一段16號國立臺灣體育學院「九十九年全民運籌備委員會競賽組」收,始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資料以此報名表件資料為最終依據。
7. 網路報名操作步驟:請查閱網站
8. 資訊組連絡電話:(04)22213108-2129
競賽組連絡電話:(04)22213108-2135
(三)各單位運動員於報名時須繳交籌備委員會製發之保證書一份,未依規定繳交者由籌備委員會主動取消報名資格,各單位不得異議。保證書必須由運動員親自簽名,並檢附身分證正反兩面影印本及註冊前一個月內申請之現戶戶籍謄本一份。未滿十八歲者,必須取得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同意。
(四)凡曾經被提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或職員,至全民運開幕前一日尚未恢復者,不予報名。
(五)各單位隊職員報名時,應依照網路報名系統規定辦理,並繳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彩色半身照片電子檔一張,俾供籌備委員會製發職員證及選手證,未繳檔案者不得報名。
(六)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隊或個人項目,凡經報名並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務必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各單位團員參加比賽,必須穿著配有該縣市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否則不准參賽。
(七)各參加單位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各單位代表團團本部職員包括總領隊、副總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總管理、副總管理、總教練、副總教練、醫護人員、技術員及幹事等。
1.各單位團本部職員人數規定:
(1)報名運動員總人數在五十人(含)以下者,至多得置職員六人。
(2)報名運動員總人數在五十一人(含)至一百人(含)以下者,至多得置職員八人。
(3)報名運動員總人數在一○一人(含)以上者,每增加運動員滿五十人,得增置職員一人。
2.各單位報名參加各組種類競賽之職員人數規定:
(1)運動員人數在二十人(含)以上者,得置領隊、管理各一人、教練二人。
(2)運動員人數在十二人(含)以上至十九人(含)以下者,得置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
(3)運動員人數在六人(含)以上至十一人(含)以下者,得置領隊一人、教練兼管理一人。
(4)運動員人數在五人(含)以下,得置領隊兼教練一人。
二、團員資格審查會議及抽籤:訂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二時假臺中市雙十路一段16號(國立臺灣體育學院第一會議室)舉行。註:球類團隊項目抽籤之種子隊,以舉辦單位及九十七年全民運冠軍隊優先分別抽排,如種子隊出缺,再依九十七年全民運亞軍、季軍之名次遞補。
三、各單位報到:訂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至十二時於臺中市立雙十國民中學辦理並領取相關資料。
四、各單位總領隊會議: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一時三十分於國立臺灣體育學院行政教學大樓第一會議室。
五、各種類技術會議:訂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於國立臺灣體育學院行政教學大樓第一會議室。
六、各種類裁判報到及會議: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二時至三時三十分於國立臺灣體育學院體育館報到,下午四時在教學行政大樓召開裁判會議。
第十一條 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及資格申訴,應依據各種國際運動總會之競賽及相關規定辦理,若無明文規定者,先以口頭提出,並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未依規定時間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並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裁定其申訴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二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三、如仍有爭議由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裁定之。
第十三條 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若有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惟判決前已賽畢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代表團團員於比賽期間,若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比賽或妨礙比賽等),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議決,按下列罰則處罰:
(一)運動員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運動員及其所屬教練參加全民運任何種類之比賽。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縣市參加一○一年全民運任何項目之比賽權利。同時該隊之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委員會將該運動員及教練違規之情事函請全國各運動協會,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職員擔任全民運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運動員。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項目繼續參賽資格及該縣市參加一○一年全民運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三)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十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及該縣市參加一○一年全民運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四)具學生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籌備委員會函請所屬教育行政機關處分之。
四、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民運任何種類之裁判。
五、已報名參賽之運動員或職員經舉發曾被提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至全民運開幕前一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出場比賽,亦不得擔任代表團其他職員。
六、選手證之照片與本人不符時,取消比賽資格,並得停止其參加一○一年全民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七、運動員無故棄權或拒絕接受頒獎,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各種類運動「審判委員會」議決屬實,得停止其參加一○一年全民運比賽之權利及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八、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縣市之職員,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縣市之職員,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九、裁判不得兼任各代表團隊職員、運動員,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第十四條 運動禁藥檢測:參加第一類比賽運動員必須接受籌備委員會運動禁藥檢測,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布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及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程經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件: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全民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全民運動會運動競賽事項申訴書。
(附件一)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全民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被申訴者姓名 |
| 單位 |
| 參加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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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項 |
| 證件或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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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簽署單位 | 領隊或教練 (簽章) | ||||
申訴單位 | 領隊或教練 (簽章) | ||||
審判委員會 判 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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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委員召集人 (簽章)
附註: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隊領隊簽章權,可依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領隊本人簽章或教練簽章辦理。
(附件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全民運動會運動競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事由 |
| 糾 紛 發 生 時間及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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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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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或 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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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領隊 | (簽章) | 單位教練 | (簽章) | 年 月 日 時 | ||
裁判長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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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委員會 判 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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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委員召集人 (簽章)
附註: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隊領隊簽章權,可依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領隊本人簽章或教練簽章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全民運動會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
組織簡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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