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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本會99年度工作計劃辦理。
貳、宗旨:為發揚國粹、推行中華國術,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台中市政府。
 三、協辦單位:台中市國光國小、台中市國武術委員會。
 四、承辦單位:中華太極八卦掌協會。
 五、協辦單位:台北市國術會、台灣省國術會、各縣(市)國武術會、本會各單項協會、各縣市體育會國武術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學校、本會區域分會。
肆、比賽日期:99年4月24日1天。
伍、報到地點:台中市國光國小(台中市南區國光路 261號2樓國光堂)。
陸、參加單位:
 一、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各縣(市)等各國術會,本會會員單位、各縣市體育會、國術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學校為單位各組成一個代表隊。
 二、本會各單項協會,得依會址所在行政地區,統一選拔組隊參加。
柒、參加報名辦法:
 一、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二、選手末滿十八歲之選手須立家長同意參賽切結書,請在領隊會議前繳交比賽當日不受理收件。
 三、國小組凡對國術有興趣者均可報名參加免會藉資格。
 四、社會、高中、國中、國小,均須辦理個人會員證始可參加。
 五、擂台選手必須自費投保技擊險,需在在領隊會議時繳交,不受理比賽當日收件。
 六、攜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會員證正本(不受理其它證件),國小組及無會籍者請攜帶健保卡或身份證正本,以備大會檢錄組查驗。
 七、國小組無會員者,請採郵寄報名方式。
 八、參加國術器械擂台賽選手於報到時,需攜帶醫生在比賽前三十天內出具的體檢證明(包括:脈搏、血壓、腦波心電圖)請在領隊會議前繳交不受理比賽當日收件。
 九、賽員須照大會規定之時間,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並接受大會檢查及分組。
 十、賽員須服從裁判之判定及指導。
捌、比賽項目及參賽組別區分:
 一、傳統套路:「不得演練亞運武術套路、不符合者不評分」。


  (一)拳術(「南拳」、「北拳」、「內家拳」)內家拳太極拳分為:


     1、行意、八卦、陳氏、楊氏、吳氏、鄭子、趙堡架。
      (時間限制3分鍾內)
     2、太極拳競賽套路:
      (1)13式(2)37式(3)陳氏38式(4)64式第2段競賽套路(5)99式新競賽套路。(時間限制6-7分鐘內)。
       分國小、國中、高中、社會組四組,每隊各項以男、女各二名。
  (二)器械(長兵、短兵「包括太極器械」、雜兵)參賽組別區分同拳術。
  (三)對練不分男、女,拳術、器械每隊以一組為限。
  (四)每人限報一拳術一器械,未含對練,不可跨項報名。
 二、國術器械技擊:中華國術器械技擊擂台賽量級分為
   (一)1、男子組:五量級
          第一級:50公斤以下。
          第二級:50.1公斤至61公斤以下。
          第三級:60.1公斤至72公斤以下。
          第四級:72.1公斤至83公斤以下。
          第五級:83.1公斤以上。
     2、女子組:五量級
          第一級:46公斤以下。
          第二級:46.1公斤至52公斤以下。
          第三級:52.1公斤至59公斤以下。
          第四級:59.1公斤至66公斤以下。
          第五級:66.1公斤以上。
    3、分組為:國中組、高中組、社會組三組,男、女各量級以一人為限,不可跨項報名。
  


  (二)掛技擂台賽:中華國術掛技擂台賽,量級分為:
    1、男性:依選手體重標準分為下列九級:
        第一級 体重55公斤以下
        第二級 体重55.01公斤以下(含)至60公斤以下(含)
        第三級 体重60.01公斤以下(含)至65公斤以下(含)
        第四級 体重65.01公斤以下(含)至70公斤以下(含)
        第五級 体重70.01公斤以下(含)至75公斤以下(含)
        第六級 体重75.01公斤以下(含)至80公斤以下(含)
        第七級 体重80.01公斤以下(含)至85公斤以下(含)
        第八級 体重85.01公斤以下(含)至90公斤以下(含)
        第九級 体重90.01公斤以上
   2、女性:依選手體重標準分為下列九級
        第一級 体重45公斤(含)以下
        第二級 体重45.01公斤以下(含)至50公斤以下(含)
        第三級 体重50.01公斤以下(含)至55公斤以下(含)
        第四級 体重55.01公斤以下(含)至60公斤以下(含)
        第五級 体重60.01公斤以下(含)至65公斤以下(含)
        第六級 体重65.01公斤以下(含)至70公斤以下(含)
        第七級 体重70.01公斤以下(含)至75公斤以下(含)
        第八級 体重75.01公斤以下(含)至80公斤以下(含)
        第九級 体重80.01公斤以上


    3、分組為國中組、高中組、社會組三組,男、女各量級以一人為限,不可跨項報名。



玖、賽前資格鑑定檢測:
 一、參加國術器械技擊賽、掛技擂台賽選手(均以傳統國術為準)經評定成績80分為合格,未有上列合格者不得參加擂台比賽。
 二、「規定器械」由賽員報名時,自填刀、劍二種任選一種演練之。演練時間一至三分鐘為限但比賽刀、劍流必須附合所演練系派。
 三、掛技擂台具國術段位一段以上資格者或參加套路賽成績達80分以上者。
拾、比賽規則:
 一、依據94年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最新審訂國際規則。
 二、依據中華太極拳競賽套路最新規則。
 三、依據中華國術掛技擂台最新審訂規則。
拾壹、報名手續:


 一、日 期:99年3月26日以24小時以前完成報名手續(請至本會網站報名登入系統、不接受郵寄)。
 二、地 點:台北市104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
   電 話:(02)27316794、87711432  傳 真:(02)27310023
 三、報名費:套路: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每人每項新台幣300元整,社會組每人每項新台幣500元。
       擂台:每人新台幣500元。
 四、請將報名費匯入本會帳戶,匯款收據傳真、寄現金袋至本會,或是領隊會議前繳清不受理比賽當日繳交。
   帳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行別: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帳號:147-10-116811
 五、報名表:請至本會網站報名登入系統。本會網站(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www.Kwfroc.org.tw
拾貳、領隊會議:
 一、時間:99年4 月3日上午10時召開。
 二、地點:假台南市世平69號2樓,請務必撥空參加,如遇必須更改項目時請當日提出更正,不接受比賽當日更改。
拾參、比賽:
 一、器械技擊、掛技擂台賽:
   時間:99年4月24日上午八時報到磅重、抽籤,套路鑑定,下午一點整開始比賽。
 二、套路比賽:99年4月24日上午八時報到。
 三、地點:台中市國光國小(台中市南區國光路 261號2樓國光堂)。
拾肆、開幕典禮:
 一、時間:99年4月24日上午10點整。
 二、地點:台中市國光國小(台中市南區國光路 261號2樓國光堂)。
拾伍、獎勵:
一、個人獎:


 (一)傳統套路拳術:


    拳術:(南拳、北拳、內家拳各項)器械:(長兵、短兵、雜兵)
    綜合對練:依各組男、女分組,每項各取最高分之前一至三名分別發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頒發獎狀。不足十人時,以六至九人取前三名,四至五人取前二名,二至三人取一名(1人參賽或棄權不發獎,亦不計列團體成績)。
 (二)國術器械技擊,掛技擂台賽:
    每組每級各取前三名,分別發給優勝獎牌及獎狀,惟每級參賽人數不足四人時,以三取二、二取一頒獎(1人參賽或棄權不發獎,亦不計列團體成績)。



拾陸、規定事項:


 ●競賽秩序:各項比賽秩序,均由大會編訂之。


 一、每隊視參加賽員人數,得設領隊、教練、管理(賽員不得兼任)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二、參加國術擂台賽報到時間:99年4月24日上午八時十分前,在比賽場地辦理報到及賽員過磅等手續後參加開幕典禮,開始比賽,逾期概不受理。


 三、國術套路比賽抽籤及賽員資格審查日期:99年4月3 日上午10點假台南市世平69號2樓。屆時如未派代表出席抽籤,則由主辦單位裁判長或(審判委員)代抽。


 四、比賽期間各賽隊員交通、食宿,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五、大會裁判及職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各代表隊之職員。


 六、參加擂台比賽之選手必須依照大會所排定之程序出場比賽,不可互讓名次,或放棄競技,否則視為一方或雙方棄權,並取消其已
獲之成績。


拾柒、服裝規定:
 一、國術擂台比賽賽員應自行準備頭盔、護具、護甲、護擋、護膝、手套各乙套;含套路賽員應穿著規定之服裝(半截袖白色漢裝、
黑色燈籠褲)。


 二、國術套路選手依據大會規定服裝(半截袖白色漢裝、黑色?籠褲)。


  其餘參加比賽賽員應穿著規定之服裝,否則不准登場比賽,並視同棄權。
 三、太極拳競賽套路依據規定服裝(白色漢裝、白色燈籠褲)。
拾捌、參加單位應行遵守事項:
 一、各代表隊,應依大會之規定,希攜帶會員證準時報到。
 二、各代表隊每次進出比賽會場,均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并按大會指定席位入座,保持靜肅及場地清潔。
 三、參加開幕典禮,閉幕典禮及比賽(表演)隊伍之團體服裝,以整齊劃一,并能代表國武術傳統為原則(參照本會統一服飾)並由各參加
團體自行準備。
 四、各單位代表隊應自備單位隊旗二面(一二○公分×八○公分)顏色及圖字可自定,旗桿長二四○公分,旗頂為三角劍形(以一面交大會懸掛)。
 五、各單位代表隊應於每場比賽前十五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并應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不得遲到或早退,凡逾規定時間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拾玖、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貳拾、本會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9年2月12日體委競字第0990002954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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