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福爾摩沙盃全國太極拳錦標賽大會規程
壹、宗 旨:響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廣全民運動,宏揚我國固有民族傳統體育。
貳、依 據: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09.23體委全字第0970018330號函辦理。
參、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教育部。
肆、主辦單位:台灣太極拳總會
伍、承辦單位:新竹縣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
陸、協辦單位:明新科技大學、新豐鄉鄉公所、小叮噹科學園區、關西鎮太極拳協會、新豐鄉太極拳協會。
柒、活動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7、28日。
捌、活動地點:明新科技大學體育館(30401)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1號。
玖、參加人員:全國各高中、國中、國小,按其所就讀學校統一組隊參加;社會組由各大
專院校或各縣市太極拳、國術運動團體自由組隊參加,惟需冠以團體單位
名稱,不得以國術館名稱組隊參加。
拾、活動內容:太極拳功架、器械、推手。
拾壹、報 名:
(一)日期:97年11月15日下午5點以前(郵戳為憑)按規定辦妥報名手續。
(二)地點:桃園縣32544龍潭鄉休閒街146巷9弄23號 許永祥 先生收。
電話:03-4710234 傳真:03-4710123
Email:hsusam0235@yahoo.com.tw or fttcca.hsu@msa.hinet.net
填具主辦單位規定之報名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社會B組檢具身分證影本,報名
資料不全或不清楚將不受理。
拾貳、競賽項目:
(一)、拳 架:
個人賽分組:(1)社會B組(民國37年12月26日以前出生者)(2)社會A組(3)
高中組(4)國中組(5)國小組。男、女分組。
團 體 賽:每隊人數限15-17人(含掌旗)
競賽項目:(1)13式太極拳(競賽時間5-6分鐘)
(2)24式太極拳(競賽時間4-5分鐘)
(3)37式太極拳(競賽時間6-7分鐘)
(4)42式太極拳(競賽時間5-6分鐘)
(5)64式太極拳第二段(競賽時間7-8分鐘)
(團體組為64式第一段競賽時間6-7分鐘)
(6)陳式太極拳 (競賽時間5-6分鐘)
(7)其他傳統套路(競賽時間5-6分鐘)
(二)、器 械:
個人賽分組:(1)社會B組(民國37年12月26日以前出生者)(2)社會A組(3)
高中組(4)國中組(5)國小組。男、女分組。
團 體 賽:每隊人數限15-17人(含掌旗)
競賽項目:(1)、42式太極劍(競賽時間3-4分鐘)
(2)、其他傳統器械(刀、劍、槍、棍、扇或其他器械)
(競賽時間3-6分鐘)
(三)、菁英賽:曾獲得世青盃、亞青盃、全民運動會、中華總會(世界盃、總統盃)、台灣總會(福爾摩沙盃)比賽之24式、37式、42式、64式(第二段)太極拳功架第一名者,可報名該式套路比賽,採男、女分組。(報名時需附第一名獎狀影本)
(四)、推 手:分男子組、女子組,依體重分級,參賽人數不足3人時,得併級進行比賽。
1、男子組
第 一 級:體重55公斤以下
第 二 級:體重55.01公斤至58公斤
第 三 級:體重58.01公斤至61公斤
第 四 級:體重61.01公斤至65公斤
第 五 級:體重65.01公斤至70公斤
第 六 級:體重70.01公斤至76公斤
第 七 級:體重76.01公斤至83公斤
第 八 級:體重83.01公斤至91公斤
第 九 級:體重91.01公斤至100公斤
第 十 級:體重100.01公斤以上
2、女子組
第 一 級:體重54公斤以下
第 二 級:體重54.01公斤至58公斤
第 三 級:體重58.01公斤至63公斤
第 四 級:體重63.01公斤至70公斤
第 五 級:體重70.01公斤以上
拾參、競賽規則:
1、依據台灣太極拳總會審定之「太極拳規則」,規則中未盡之事宜則於領隊會議中說明或由仲裁委員會解釋。
2、個人賽每人至多報名兩項(一項拳架、一項器械);參加推手比賽選手每人限報ㄧ個量級;報名團體賽每隊限15-17人(含掌旗)
3、傳統拳架套路及器械,各項有六個縣市以上隊伍報名參賽該項目獨立比賽,
否則由大會編列賽程。
4、個人或團體賽各項報名達十四人(隊)以上,二十人(隊)以下分兩組比賽,若各項報名達二十人(隊)以上,三十人(隊)以下分三組比賽。
5、拳架套路及器械團體賽自比賽開始至結束不得有口令聲,可自行配樂。
6、推手比賽未滿十八歲需附監護人同意書;逾六十歲者須附切結書。
註:如以非屬太極拳傳統套路及傳統器械放慢速度比賽,不予評分。
拾肆、競賽方法:
(一)套路:拳架、器械比賽以一次評分判定名次。
(二)推手
1、推手分初賽及複賽,初賽採用定步推手、複賽(進入名次之爭為複賽)採用活步
推手,採單淘汰制。
2、定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一分鐘。
3、活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兩分鐘。
4、定步與活步推手採單淘汰,三戰兩勝制。
5、定步推手規定說明:
A、採單淘汰制,每場三局,三戰兩勝。
B、規定在60公分寬92公分長的海棉墊上,放置15公分寬30公分長的腳模墊
上進行比賽,位置如附圖。
C、雙方採掤、捋、擠、按,以沾、黏、貼、隨方式互相進行攻守。
D、搭手後,裁判員喊預備口令,雙方以粘連方式勻轉至少兩圈後,裁判員喊開始口令,才可變化(計時員同時開始計時)互相攻守。
E、攻方發出使守方單腳離地或動一步得一分。
F、守方被攻方發出,乘勢把攻方拉出者,攻方得分照算,守方再加犯規扣分。
G、用輕靈手法,動作自然,使對方三點著地者得二分。
H、攻方發勁,守方憑走化卸去其攻來之勁,而攻方出現敗勢(未動步)亦同,守方
未有動步者,守方得二分。
I、攻方發勁雙方皆動步攻方扣二分,守方不扣分。
J、活步推手,被發而兩腳離地或連續動兩步輸一分。
K、活步推手走化時,腳步出圈(含踩圈線)者輸一分。
L、裁判已為勝負判決鳴哨或喊停止後,所施之攻擊無效並依犯規標準扣分。
M、分數相同時,以體重較輕者為勝。
N、分數及體重為相同者,獎狀並列相同名次,獎盃以抽籤決定之,次一名次從缺。
O、選手之一方因故中途放棄比賽,另一方勝。
6、違反下列行為初次扣二分,第二次扣四分,第三次扣六分,第四次扣八分,第五次取消比賽資格,餘局以對方為勝。
A、不得用拳、掌、頭、膝及指力等冷勁襲擊對方任何部位。
B、不得用腳蹬、踢或鉤掃對方任何部位。
C、不得用抓、拿、抱、捉、咬、吐口水、拖拉(借勢牽採不超過三秒鐘,動作自然者不在此限)。
D、不得用手摟抱對方,不得攻擊對方頭部以上、襠部以下部位,不得以肘攻擊對方任何部位。
E、不得用背臀摔跌對方。
F、不得用力強推動作不自然,時間超過三秒鐘者。
G、雙方用力強推硬頂(雙重)超過三秒,雙方都犯規。
H、比賽進行中,賽員未經允許自行出圈。
I、違背或蔑視裁判指揮者。
J、裁判已鳴笛著令停止或暫停,仍繼續發招。
拾伍、獎勵辦法:
一、個人組:每項10人(含)以上取前6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發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六名發給獎狀;6至9人取前4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發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發給獎狀;4至5人取前2名,發給獎牌及獎狀。
團體組:10隊以上(含)取前6名,每增加3隊再錄取1名,7隊(含)以上取前3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發給獎狀及獎盃,第四名以後發給獎狀;4至6隊取前2名,發給獎狀及獎盃:2至3隊取前1名,發給獎狀及獎盃;若僅1隊則改為表演,並由大會頒發獎狀。
菁英組:第一名至第三名發給鑲純金獎牌及獎狀,其餘發給獎狀。
推手比賽:每項10人(含)以上取前6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發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六名發給獎狀;6至9人取前4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發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發給獎狀;4至5人取前2名,發給獎牌及獎狀;3人時取1名,發給獎牌及獎狀。
二、團體總錦標
團體成績按各隊個人及團體在各級比賽中所獲成績之總合計算錄取三名,依名
次發給獎狀及獎盃,積分依名次以七、五、四、三、二、一計分,如得分相同
者以各隊所獲第一名多寡判定之,如第一名相同時以所獲第二名成績多寡判定
定之,餘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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