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太極拳總會
2016年長青盃全國太極拳錦標賽實施計劃&競賽規程
一、宗旨:響應教育部體育署推展全民運動,發揚固有傳統體育,端正社會風氣,提昇太極拳的風氣與技能,促進國民健康,加強太極拳同道間友誼及觀摩。
二、依據:教育部臺教體署全(二)字第1050005560E號函。
三、辦理單位:
1.指導單位: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2.主辦單位:台灣太極拳總會、嘉義市政府。
3.承辦單位:嘉義市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嘉義市民生國中。
4.協辦單位:嘉義市武術競技協會、嘉義市太極拳八卦掌協會、嘉義市太極拳協會、嘉義市體育會武術委員會、雲林縣太極拳協會。
5.贊助單位:
四、參加單位:
- 台灣太極拳總會所屬各團體會員。
- 其他各太極拳社團均可組隊參加。
五、活動日期:
- 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0月2日(星期日)。
- 比賽地點: 暫定嘉義市民生國中活動中心(嘉義市新民路601號)。
※場地如有變更另函通知及公告於總會網站,網址http://www.ftcca.org.tw。
六、參加辦法:
1.報名資格:
(1)限年滿55歲以上(民國50年10月2日以前出生者)之太極拳男女同好。
(2)大會裁判及職員不得兼任領隊、教練、管理等職務。
(3)凡參加個人賽及對練雙人組之選手應繳1吋半身照片二張,領隊、教練、管理等隊職員應繳一張,團體賽員免繳照片,以上均應填寫報名表及總表。
(4)對練及個人賽每人共可參加3項(含對練及以一項拳架,一項器械為主)。
2.報名地點:736台南市柳營區士林里育英街121號【台灣太極拳總會】
3.聯 絡 人:【吳忠諴】電話:06-6225722 手機: 0922586132
或洽競賽組【邱蘭珍】手機: 0910662568
Email:w820809@gmail.com
4.報名辦法:
(1)為提高工作效率,節省登錄時間及避免登錄錯誤,報名時請以電子檔報名。
(2)報名表可至台灣太極拳總會網站(http://www.ftcca.org.tw)下載。
(3)本賽事報名表所填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5.報名日期: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5年8月28日止(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
6.報名費用:一律採用轉帳付費;收據影本與報名表應同時寄交736台南市柳營區士林里育英街121號【台灣太極拳總會】收
(1)個人賽每人每項500元。非會員每人每項1,000元。
(2)對練雙人組每組每項800元。非會員每組每項1,500元。
(3)團體套路及器械每隊、每項1,500元。非會員每隊每項2,000元。
(4)報名後因故未能參賽者,請於比賽前二週前提出申請,所繳款項於扣除行政相關費用30%後退還餘款,逾期不受理退款款。
7.匯款帳戶:預定8月上旬於總會網站公告或另函通知(因理事長當選證書內政部尚未核發致帳戶無法設立)
銀 行: (銀行代號)
銀行帳號:
戶 名:台灣太極拳總會
8.報名資料:報名總表、團體或對練雙人、個人報名表1吋相片與繳費證明影本,請一次收齊,寄交736台南市柳營區士林里育英街121號【台灣太極拳總會】收。
9.抽籤日期:105年9月11日(星期日)上午9時於台南市柳營區士林里育英街121號【台灣太極拳總會秘書處】電腦抽籤。
10.抽籤方式:電腦抽籤賽程排定後將於台灣太極拳總會網站公告,敬請密切注意。
11.報到時間:105年10月2日08:00~08:30。
12.裁判會議:105年10月2日08:30~09:00。
13.領隊會議:105年10月2日09:00~09:20。
14.開幕典禮:105年10月2日09:30~10:30。
15.比賽時間:105年10月2日10:30~17:00。
16.本活動將依「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投保公共責任意外險。
七、表演:
1. 名家表演:由籌備會邀請各地名家表演. 並頒發感謝獎牌
2. 團隊表演:由籌備會邀請各地團隊表演. 每表演團隊頒發感謝獎牌,以資鼓勵。 八、參賽資格與分組:
1.個人男子組、女子組各分長青、長春、松柏、長壽組舉行。
(1)長青組為年滿55歲至65歲者(即民國40年10月3日以後至50年10月2日以前出生者)。
(2)長春組為年滿65歲至70歲者(即民國35年10月3日以後至40年10月2日以前出生者)。
(3)松柏組為年滿70歲至75歲者(即民國30年10月3日以後至35年10月2日以前出生者)。
(4)長壽組為年滿75歲以上者(即民國30年10月2日以前出生者)。
2.團體組:拳架團體每隊7~10人,器械團體每隊5~7人男女不拘,(但每人年齡皆需滿55歲以上)
九、比賽項目及時間:
比賽不執行有關演練時間不足及超過之扣分,但是演練時間過長時,主任裁判得終止比賽,逕行宣佈成績。
1.套路個人組
(1)傳統版十三勢太極拳。
(2)全民版十三式太極拳。
(3)二十四式太極拳。
(4)三十七式太極拳。(轉身蹬腳可點地,擺蓮腳可不觸手)
(5)四十二式太極拳。
(6)六十四式第二段。
(7)九十九式太極拳(全民版)。
(8)陳氏太極拳。
(9)楊家祕傳太極拳。
(10)熊氏太極拳第一段、第二段。
(11)楊家老架太極拳
(12)其他太極拳套路(凡同一套路滿6人以上報名參賽,得單獨成立競賽項目)。
※上列各單項報名人數若未達6人以上,得併入其他太極拳套路項目。
2.套路團體賽(每隊7~10人,男女不拘、不得有口令,可自行配樂)。
(1)傳統版十三勢太極拳。
(2)全民版十三式太極拳。
(3)二十四式太極拳。
(4)三十七式太極拳。(轉身蹬腳可點地,擺蓮腳可不觸手)
(5)四十二式太極拳。
(6)六十四式太極拳(第一段)。
(7)九十九式太極拳(全民版)。
(8)陳氏太極拳。
(9)楊家祕傳太極拳。
(10)熊氏太極拳第三段。
(11)楊家老架太極拳
(12)其他太極拳套路(凡同一套路滿6隊以上報名參賽,得單獨成立競賽項目)
※上列各單項若報名隊數未達6隊,得併入其他太極拳套路項目。
3.器械個人賽:
(1)32式太極刀。
(2)32式太極劍。
(3)42式太極劍。
(4)54式太極劍。
(5)其他太極刀
(6)其他太極劍
(7)其他太極器械(凡同一器械滿6人以上報名參賽,得單獨成立競賽項目)。
※上列各單項若報名隊數未達6隊,得併入其他太極刀、劍或其他太極器械套路項目。
4.器械團體賽:
每隊可派代表5-7人參加(男女不拘),比賽開始至完畢,皆不得有口令聲,但可自行配樂。
(1)32式太極刀。
(2)32式太極劍。
(3)42式太極劍。
(4)54式太極劍。
(5)其他太極刀。
(6)其他太極劍。
(7)其他太極器械(凡同一器械滿6隊以上報名參賽,得單獨成立競賽項目)。
※上列各單項若報名隊數未達6隊,得併入其他太極刀、劍或其他太極器械項目。
5.對練雙人組:含散手對練、對刀、對劍、對桿、其他對練。
※上列相同項目若滿6組報名參賽,得單獨成立競賽項目。
十、比賽制度:
- 個人賽各組各單項以10人以上為原則,個人組超過20人(含),團體組超過12隊(含)時,得採用分組比賽,否則採同一組評分決定名次。
- 依主辦單位安排比賽順序出場比賽。
十一、比賽規則:
依台灣太極拳總會審訂之太極拳規則,規則中未盡事宜,於領隊會議中說明,如仍有爭議,則以仲裁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十二、獎勵:
- 個人及對練賽各項參加人數,10人(組)以上取前6名,6至9人(組)取前4名,5人(組)(含)以下取前3名;錄取之1至3名各頒發獎牌及獎狀,4名以後頒發獎狀,以資鼓勵;個人及對練賽各組各單項應有6人以上參加,其他拳架器械組等項應有3人以上參加,否則不列入比賽。
- 個人賽松柏組和長壽組參賽人員全部給獎,1至3名頒發獎牌及獎狀,其餘頒發獎狀。
- 個人賽凡年滿80歲以上參賽者(即民國25年10月8日以前出生者)。大會另頒發敬老獎牌以資鼓勵。
- 團體賽各項參賽隊伍,10隊以上取前6名,6至9隊取前4名,5隊(含)以下取前3名,錄取之1至3名頒發獎盃及獎狀,4名至6名以後頒發獎狀。
十三、其他:
- 大會供應報名團體賽賽員及隊職員午餐便當、茶水。
- 大會活動期間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投保公共責任意外險。
- 比賽期間各隊交通、食宿及旅平險請自行辦理。
- 比賽用服裝、器械請自備,需符合台灣太極拳總會審定之太極拳規則。
十四、領隊、教練、賽員須知事項:
- 凡參加之各單位隊職員應按指定之位置參觀休息,比賽場地除各該場次之賽 員、教練、護理人員以外,均不得進入場內。
- 各場次比賽時間、場地均編於秩序冊供參考,大會如有變更,則以大會當時決定為準不得異議。
- 賽員請每次出場比賽,應攜帶賽員證備查,如與賽對手要求核對而提不出相關證明者,不得參加該場比賽。
- 賽員應於賽前三十分鐘接受檢錄。
- 賽員如有冒名頂替或不法情事,得取消其比賽資格。
- 比賽時,如賽員或隊職員不服裁判之判決,在現場咆哮鬧場且制止無效時,仲裁委員會議決定成案,該項比賽成績無效,嚴重者該賽員及所屬團隊禁賽一年以上。
- 進入賽場內,除飲水外禁止攜帶任何食物及有色飲料,用餐應於指定地點使用。
- 為維護團體榮譽,各單位領隊請督促所屬參賽者,確實遵守大會規定維持會場秩序。
- 大會比賽時間或本章程有所異動時,將於本會網站(http://www.ftcca.org.tw)公告,請自行上網查閱。
- 大會於比賽期間,為因應場地及其他需要,得變更調整相關賽程,不得異議。
十五、申訴:
比賽結果以主任裁判之宣判為終決,選手不服宣判可提出申訴。但必須在該場次比賽結束30分鐘內,由領隊以書面並簽名蓋章,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並以仲裁委員會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時需同時繳交保證金伍仟元(有效時保證金退還,無效時保證金充作大會經費)。
十六、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並以大會決議為準,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