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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福爾摩沙盃全國太極拳錦標賽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及報名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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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  旨:響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廣全民運動,宏揚我國固有民族傳統體育。
貳、依 據:依98.02.0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全字第0980003102號函辦理。
參、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台南縣政府。
肆、主辦單位:台灣太極拳總會
伍、承辦單位:台南縣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台南縣鄭子太極拳研究會。
陸、協辦單位:台南縣體育會、台南縣太極拳協會、台南縣薪傳鄭子太極拳協會、台南縣立綜合體育館。
柒、活動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1日、22日(星期六、日)。
捌、活動地點:台南縣立綜合體育館(台南縣新營市長榮路2段78號)。
玖、參加人員:全國各級學校或各縣市太極拳、國武術團體自由組隊參加。
拾、活動內容:太極拳功架、器械、推手。
拾壹、報 名:
(一)日期:即日起至98年10月9日下午5點以前(郵戳為憑)按規定辦妥報名手續。
(二)地址:桃園縣32544龍潭鄉休閒街146巷9弄23號許永祥先生收。
電話:03-4710234 手機:0933 835 473 傳真:03-4710123
Email?a href="mailto:Ghsusam0235@yahoo.com.tw">Ghsusam0235@yahoo.com.tw



(三)報名表可上網至( http//www.fttcca.com ) 下載使用
(四)填具主辦單位規定之報名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寄送本會。(社會B組請檢具身分證影本,報名資料不全或不清楚將不受理)。
(五)填妥報名表請傳真至:03-4710123或Email至hsusam0235@yahoo.com.tw
注意:傳真或E-mail當傳完之後必需以電話連絡確定是否收到。
拾貳、競賽項目及分組:
(一)競賽分級:以下分級年齡皆以公元實齡,依比賽日期為基準。(1)社會B組(民國38年11月20日以前出生者)(2)社會A組(3)高中組(4)國中組(5)國小組。
(二)競賽分組:採男、女分組;若各組參賽人數不足6人時,得併組進行比賽。
(三)套路個人賽:凡同一套路有6個單位以上個人報名參賽,均可單獨成立為一種競賽項目。
(四)套路團體賽:每隊人數拳架限10~15人、器械限7~10人、(含掌旗) 若各組參賽隊數不足6隊時,得併組進行比賽。
(五)拳架套路競賽項目:(1)13式太極拳(競賽時間5-6分鐘)
(2)13勢太極拳(楊玉振版競賽時間4-5分鐘)
(3)24式太極拳(競賽時間4-5分鐘)
(4)37式太極拳(競賽時間6-7分鐘)
(5)42式太極拳(競賽時間5-6分鐘)
(6)個人組64式太極拳第二段(競賽時間7-8分鐘)
(7)團體組64式第一段(競賽時間6-7分鐘)
(8)陳式太極拳(競賽時間5-6分鐘)
(9)其他傳統套路(競賽時間5-6分鐘)
(六)器械套路競賽項目:(1)42式太極劍(競賽時間3-4分鐘)
(2)其他傳統器械(刀、劍、槍、棍、扇或其他器械)
(競賽時間3-6分鐘)
(七)個人總冠軍賽:由單項分組冠軍(含推手)出爐後,抽籤再比賽一次。
(八)菁英賽:曾獲得世青盃、亞青盃、全民運動會、中華總會(世界盃、總統盃)、台灣總會(福爾摩沙盃)高中組以上比賽之24式、37式、42式、64式(第二段)、陳氏(不分組)太極拳功架第一名者及器械(不分組)第一名者,可報名該式套路比賽,採男、女不分組;若參賽人數不足6人時,得併組進行比賽。(報名時需附第一名獎狀影本)
(九)推 手:分社會男子組、女子組、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各依體重分級,男、女分組比賽,各級參賽人數如不足3人時,得併級或併組進行比賽,賽員不得異議。
1、男子組
第 一 級:體重55公斤以下
第 二 級:體重55.01公斤至58公斤
第 三 級:體重58.01公斤至61公斤
第 四 級:體重61.01公斤至65公斤
第 五 級:體重65.01公斤至70公斤
第 六 級:體重70.01公斤至76公斤
第 七 級:體重76.01公斤至83公斤
第 八 級:體重83.01公斤至91公斤
第 九 級:體重91.01公斤至100公斤
第 十 級:體重100.01公斤以上
2、女子組
第 一 級:體重54公斤以下
第 二 級:體重54.01公斤至58公斤
第 三 級:體重58.01公斤至63公斤
第 四 級:體重63.01公斤至70公斤
第 五 級:體重70.01公斤以上
拾參、競賽規則:
1、依據台灣太極拳總會審定之「太極拳規則」,規則中未盡之事宜則於領隊會議中說明或由仲裁委員會解釋。
2、個人賽每人至多報名兩項(一項拳架、一項器械);參加推手比賽選手每人限報ㄧ個量級;報名團體賽每隊套路限10~15人、器械限7~10人、男女不拘(含掌旗)。
3、傳統拳架套路及器械,各項有六個縣市以上隊伍報名參賽該項目獨立比賽,
否則由大會編列賽程。
4、個人或團體賽各項報名達十四人(隊)以上,二十人(隊)以下分兩組比賽,各項報名達二十人(隊)以上,三十人(隊)以下分三組比賽。
5、拳架套路及器械團體賽自比賽開始至結束不得有口令聲,可自行配樂。
6、推手比賽未滿十八歲需附監護人同意書;逾六十歲者須附切結書。
註:如以非屬太極拳傳統套路及傳統器械放慢速度比賽,不予評分。
拾肆、競賽方法:
(一)套路:拳架、器械比賽以一次評分判定名次。
(二)推手:
1、推手分初賽及複賽,初賽採用定步推手、複賽(進入名次之爭為複賽)採用活步
推手,採單淘汰,三戰兩勝制。
2、定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一分鐘,局間休息一分鐘。
3、活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兩分鐘,局間休息一分鐘。
4、定步推手規定說明:
A、規定在60公分寬92公分長的墊上,放置15公分寬30公分長的腳模墊
上平行步進行比賽,位置如附圖。
B、雙方採掤、捋、擠、按,以沾、黏、貼、隨方式進行比賽。
C、雙方平行站立,裁判員下"搭手"口令,雙方雙手互掤(手心向內),搭手後,裁判員下"預備"口令,雙方以粘連方式勻轉至少兩圈後,裁判員下"開始"口令,才可攻擊(計時員同時開始計時)互相攻守。
D、攻方發勁使守方單腳離墊或動一步得一分。
E、守方被攻方發出,乘勢把攻方拉出者,攻方得分照算,守方再加犯規扣分。
F、用輕靈手法,動作自然,使對方三點著地者得二分,活步亦同。
G、攻方身體不得前頃超過30˚否則得分不計,活步亦同。
H、攻方發勁,守方憑走化卸去其攻來之勁,而攻方出現敗勢(未動步)亦同,守方
未有動步者,守方得二分。
I、攻方發勁雙方皆動步攻方扣二分,守方不扣分。
5、活步推手規定說明:
A、規定在八公尺正方,場地中央6公尺劃圓為比賽範圍。
B、活步推手,被發而兩腳離地或連續動兩步負一分。
C、活步推手走化時,腳步出圈(含踩圈線)者負一分。
D、裁判已為勝負判決鳴哨或喊停止後,所施之攻擊無效並依犯規標準扣分。
E、分數相同時,以體重較輕者為勝。
F、分數及體重為相同者,獎狀並列相同名次,獎盃以抽籤決定之,次一名次從缺。
G、選手之一方因故中途放棄比賽,另一方勝。
6、違反下列行為初次扣二分,第二次扣四分,第三次扣六分,第四次扣八分,第五次取消比賽資格,餘局以對方為勝。
A、不得用拳、掌、頭、肘、膝及指力等冷勁襲擊對方任何部位。
B、不得用腳蹬、踢或鉤掃對方任何部位。
C、不得用抓、拿、抱、捉、咬、吐口水、拖拉(借勢牽採不超過三秒鐘,動作自然者不在此限)。
D、不得用手摟抱對方,不得攻擊對方頭部以上、襠部以下部位,不得以肘攻擊對方任何部位。
E、不得用背臀摔跌對方。
F、不得用力強推動作不自然,時間超過三秒鐘者。
G、雙方用力強推硬頂(雙重)超過三秒,雙方都犯規。
H、比賽進行中,賽員未經允許自行出圈。
I、違背或蔑視裁判指揮者。
J、裁判已鳴笛著令停止或暫停,仍繼續發招。
拾伍、獎勵辦法:
一、報名人(隊)數10人(隊)以上時,錄取6名、9人(隊)錄取5名、7 ~ 8人(隊)錄取4名、6人(隊)錄取3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發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以後發給獎狀。
個人總冠軍:取前三名發給獎盃及獎狀。
菁英組:第一名至第三名發給鑲純金獎牌及獎狀,其餘發給獎狀。
推手比賽:每項10人(含)以上取前6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發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六名發給獎狀;6至9人取前4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發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發給獎狀;4至5人取前2名,發給獎牌及獎狀;3人時取1名,發給獎牌及獎狀。
二、團體總錦標
團體成績按各隊個人及團體在各級比賽中所獲成績之總合計算錄取三名,依名次發給獎狀及獎盃,積分依名次以七、五、四、三、二、一計分,如得分相同者以各隊所獲第一名多寡判定之,如第一名相同時以所獲第二名成績多寡判定之,餘類推。
拾陸、參加辦法:
一、大會開幕表演由籌辦單位負責。
二、參加單位之職員及選手車旅費及膳宿費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大會供應參賽職員及選手便當)。
三、參加單位應於10月9日下午5時前,將選手資料及參加項目名稱詳細填妥連同報名費以掛號寄達桃園縣32544龍潭鄉休閒街146巷9弄23號註冊,並以規定日期內郵戳為憑。報名同時請繳交兩吋照片職員1張、選手2張,以供大會製作職員證及選手證。
(一)報名比賽:
團體組:參加團體組比賽每隊每項2000元整;非會員每項2500元整。
個人組:1、社會組每人得繳交報名費會員每項500元整;非會員每項800元整。2、學生組每人得繳交報名費會員每項300元整;非會員每項600元整。
菁英組:每人得繳交報名費會員每項1000元整。非會員每項1500元整。(報名菁英組者,請勿再報名其他競賽項目)
(二)報名一經註冊概不接受任何變更,註冊時必須使用本會所發之規格,填寫清楚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達本會辦公處。凡未依本會所印發之表單規格或填寫未明者,一概不予註冊。
(三)每隊選手五人以下派領隊一人、選手六至十一人派領隊、教練各一人、選手十二人以上派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十九人以上派領隊、教練各一人、管理二人,(選手不得兼任以上職務)與大會接洽有關事誼。
(四)各隊伍訂於11月21日上午8時至9時報到;裁判、領隊會議於上午9時20分召開。地點:台南縣綜合體育館。
(五)大會裁判或職員不得兼任各單位之領隊、指導、管理及隊員表演。
(六)各單位參加推手賽選手應於報名時確定參賽級數,並於11月21日上午8時30分至9時30分至指定地點體檢及過磅,若當日過磅不符合報名參賽級數,視同棄權。
(七)各單位領隊應於10月16日上午10時至台灣太極拳總會(桃園市文中路95巷17號)以電腦抽籤,逾時或不到視為棄權,由本會指定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拾柒、申  訴:
一、比賽以主任裁判之宣判為終決,選手不服宣判可提申訴。
二、選手之申訴應於該賽次後30分鐘內,由領隊以書面申訴並簽名蓋章,向審判委員會提出,並以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書時需繳交保證金5000元,勝訴時保證金全數退還,敗訴時保證金全數充公。審判委員會認為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費用。
拾捌、選手應注意事項:
一、選手須於賽前20分鐘準時報到,並接受檢錄員之檢查,選手一經檢錄不得離開會場。唱名3次不到以棄權論。
二、選手在比賽場地不得發出無意義之聲音,或作妨礙會場秩序之言行,如違背規定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三、選手需服從裁判員之判定及裁判長之指導。
四、選手應穿著正式比賽規定之服裝(漢裝、燈籠褲),不得頭上纏布巾、赤膊,穿著內褲、汗衫、襯衣、皮鞋、或奇裝異服,如有違反情事,不得登場比賽。
五、比賽程序及比賽賽程一經大會排定,各選手不得要求更改提前或延後。
六、選手應攜帶具相片之身分證件並佩戴選手證,以備裁判員抽檢,否則不得入場比賽。
拾玖、參加單位應遵守事項:
一、各單位應依照大會之規定準時報到。
二、各單位參加開幕典禮應整齊列隊進場或退場。
三、各單位應自備隊旗一面(按七號國旗規格),惟顏色及圖字可自訂。
四、各單位應依照大會指定之會場席位入座,並保持肅靜及場地之清潔。
五、各單位應於每場比賽開始前十五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席位,並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
六、各單位參加推手比賽選手不過磅或逾時過磅者以棄權論。
七、各單位參加比賽選手出場時應接受檢查。
八、各單位應依照大會規定手續辦理參加事宜,凡以個人名義或臨時向大會報名參加
者,概不受理。
九、各單位之領隊、指導、管理及選手進入比賽場地時需佩戴識別證。
十、在比賽場內之人員不得穿著硬底皮鞋並嚴禁吸煙及嚼檳榔。
貳拾、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處得隨時修正之。
貳拾壹、本規程經籌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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