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五屆世界盃太極拳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宗旨:為宏揚太極拳文化,提昇太極拳藝,俾促進國際愛好太極拳同道間情誼,增進國際體育文化交流,推展國民外交。
二、依據:臺教體署國(一)字第1020035369號書函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
總會、外交部、交通部觀光局、行政院文化部。
四、主辦單位:大世界太極拳聯盟、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
五、協辦單位:(贊助新台幣二萬元(含)以上之團體及個人)。
六、贊助單位:(贊助新台幣二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上之團體及個人)。
七、參加單位:
(一) 大世界太極拳聯盟各會員國。
(二) 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所屬各協、分、支會。
(三) 其他國內外太極拳團體,亦歡迎組隊參加。
八、比賽日期:民國103年10月18-19日(星期六、日),計兩天。
九、比賽地點:臺北小巨蛋(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2號)
十、參加辦法:
(一)填寫報名表,參賽選手、領隊、教練、管理等隊職員須檢附二吋半身
照片兩張;裁判不得兼任之;團體賽員則免繳照片,並請以掛號方式
寄送至「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世界盃報名小組收」,以免遺失。
(二)參賽資格及報名費:
1.參賽者年齡限16足歲以上(民國87年10月19日前出生)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所屬各協、分、支會,具有會員資格,皆可報名參加。非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所屬會員參加時,除繳交參賽費外,須另繳交『註冊手續費』:
(1)團體註冊手續費繳交新台幣3,000元(該團體個人註冊費免費);個
人註冊手續費繳交新台幣500元。
(2)學校單位參加團體比賽『註冊手續費』五折優待,該校學生參加個
人賽者,免繳註冊費。
2.套路競賽(拳架及器械):
(1)每一參賽團體,每項僅可報名男、女各二名,唯台北市太極拳協會、
新北市太極拳總會、高雄市太極拳協會、臺中市九九太極拳道協會
及台中市太極八卦掌協會可報名男、女各4名,每人僅能就「拳架」
或「器械」擇其中一項報名。
(2)報名參賽者,應繳參賽費每項新台幣1,200元,學生憑證600元。
(3)團隊比賽:
每單位同項目只能報1隊參賽,每隊每項應繳交『參賽費』新台幣
2,000元,由大會提供參賽者午餐,惟每隊最多提供20個便當,
超過時,每人加收新台幣100元(含便當與清潔費)。非參賽者,
如須大會代訂便當者,每位新台幣100元。
(4)40人團體表演賽:繳交表演費新台幣2,000元,但不提供便當,
如須代訂者,每人加收新台幣100元。
3.推手比賽:
分為定步推手及活步推手,凡報名單項者,社會人士每位新台幣
1,200元;學生憑證600元。報名兩項者,社會人士每位新台幣
2,000元;學生憑證1,000元。
4.選手不得同時報名套路(拳架或器械)及推手。
(三)報名地點: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http://www.cttaichi.org)
台北市朱崙街廿號全國體育大樓六樓六○八室
電話:(02)2778-3887
傳真:(02)2778-3890
(四)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凡逾期者恕不接受補辦手續)。
(五)郵局劃撥帳號:00140221戶名: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
(六)抽籤日期:103年8月29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在太極拳總會舉辦。
(七)報到時間:103年10月18日上午08:00至09:00報到(含國外選手)。
(八)裁判會議:103年10月18日上午08:30於比賽會場舉行。
(九)領隊會議:103年10月18日上午09:00於比賽會場舉行。
(十)推手選手應於103年10月18日上午08:00至08:50於臺北小巨蛋
比賽場地過磅,逾時以棄權論。
十一、比賽項目及時間限制:
(一)拳架個人賽:
1.分男子組及女子組。
2.拳架種類及時間限制:
(1)十三式太極拳,時間5至6分。(全民運動會版)
(2)二十四式太極拳,時間4至5分。
(3)三十七式太極拳,時間6至7分。
(4)四十二式太極拳,時間5至6分。
(5)六十四式太極拳第二段,時間7至8分。(全民運動會版)
(6)九九式太極拳競賽套路,時間5至6分。
(7)陳氏38式太極拳,時間5至6分。
(8) 楊家秘傳太極拳,時間5至6分。
(9) 易簡太極拳,時間5至6分。
(10) 其他楊氏拳架,時間3至6分。(報名表上請註明拳架名稱)
(11) 其他陳氏拳架,時間3至6分。(報名表上請註明拳架名稱)
(12) 其他太極拳架,時間3至6分。(報名表上請註明拳架名稱)
<註1>以上拳架若無六單位以上報名參賽,則列入其他太極拳架比
賽。同一拳架如有六單位以上參加,則列為單一比賽項目。
<註2>上述須註明拳架名稱之項目,請詳述拳架全名,若因填寫不
清導致無法列為單獨比賽項目,請自行負責。
(二)拳架團隊賽:
1.每隊賽員限17人,國外隊達5人以上,男女不拘。比賽中間,不得有口令聲,但可自行配樂。
2.拳架種類及時間限制:
(1)十三式太極拳,時間5至6分。(全民運動會版)
(2)二十四式太極拳,時間4至5分。
(3)三十七式太極拳,時間6至7分。
(4)四十二式太極拳,時間5至6分。
(5)六十四式太極拳第一段,時間6至7分。
(6)九九式太極拳競賽套路,時間5至6分。
(7)陳氏38式太極拳,時間5至6分。
(8) 楊家秘傳太極拳,時間5至6分。
(9) 易簡太極拳,時間5至6分。
(10)其他楊氏拳架,時間3至6分。(報名表上請註明拳架名稱)
(11)其他陳氏拳架,時間3至6分。(報名表上請註明拳架名稱)
(12)其他太極拳架,時間3至6分。(報名表上請註明拳架名稱)
<註1>以上拳架若無六單位以上報名參賽,則併入其他太極拳架比
賽。同一拳架如有六單位以上參加,則列為單一比賽項目。
<註2>上述須註明拳架名稱之項目請詳述拳架全名,若因填寫不清
導致無法列為單獨比賽項目,請自行負責。
(三)器械個人賽:
1.分男子組與女子組。
2.器械種類及時間:
(1) 四十二式太極劍,時間3至4分。
(2) 太極刀,時間2至4分 (報名表上請註明器械套路名稱)。
(3) 楊氏太極劍,時間2至4分 (報名表上請註明器械套路名稱)。
(4) 陳氏太極劍,時間2至4分 (報名表上請註明器械套路名稱)。
(5)太極扇,時間2至4分 (報名表上請註明器械套路名稱)。
(6) 太極棒,時間2至4分 (報名表上請註明器械套路名稱)。
(7) 其他太極器械,時間4分鐘以下。(報名表上請註明器械名稱)
<註1>(2)-(6)項若無六單位以上報名,則併入其他太極器械比賽,
同一器械如有六單位以上參加,則列為單一比賽項目。
<註2>上述須註明器械名稱之項目,請詳述器械全名,若因填寫不
清導致無法列為單獨比賽項目,請自行負責。
(四)器械團隊賽:
1.國內隊每隊限13人,國外隊5人以上,不分性別,比賽中間,
不得有口令聲,但可自行配樂。
2.器械種類及時間:
(1) 四十二式太極劍,時間3至4分。
(2) 太極刀,時間2至4分。(報名表上請註明器械名稱)
(3) 楊氏太極劍,時間2至4分。(報名表上請註明器械名稱)
(4) 陳氏太極劍,時間2至4分。(報名表上請註明器械名稱)
(5)太極扇,時間2至4分。(報名表上請註明器械名稱)
(6) 太極棒,時間2至4分。(報名表上請註明器械名稱)
(7) 其他太極器械,時間4分鐘以下。(報名表上請註明器械名稱)
<註1>(2)-(6)項若無六單位以上報名,則併入其他太極器械比
賽,同一器械如有六單位以上參加,則列為單一比賽項目。
<註2>上述須註明器械名稱之項目請詳述器械全名,若因填寫不
清導致無法列為單獨比賽項目,請自行負責。
(五)40人團體表演賽:
含拳架,器械及推手,每隊達40人以上,男女不拘。比賽可自行配樂,
時間5至6分。(第一名1隊,第二名2隊,其他則為第三名)。
(六)推手賽:
1.推手比賽依年齡分為以下三組,各單位報名採男、女分級(如附註),
每級以報名二人為限。
(1)青壯年組,16足歲以上45歲以下。
(民國57年10月19日-87年10月19日)
(2)壯年組,45歲以上55歲以下。
(民國48年10月19日-57年10月18日)
(3)松年組,55歲以上。
(民國48年10月18日前出生)
2.參賽者需附切結書,未滿18歲另須附監護人同意書。
3.推手比賽制度與規則:
(1)推手比賽採單淘汰制,三戰二勝制。
(2)推手比賽時間:
A.青壯年組:分定步與活步推手比賽,定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40
秒,局間休息40秒。活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2分鐘,局間休息
1分鐘。
B.壯年及松年組:只採定步推手比賽,定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1
分鐘,局間休息40秒。
(3)定步推手比賽得分範圍分述如下:
A.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動步者,得1分。
B.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倒地者,得2分,選手身體自膝蓋
(含膝蓋)以上任何部位接觸地面者,視同倒地。
(4)活步推手比賽得分範圍分述如下:
A.以發勁或走化招法將對手發出圈外者,得1分。
B.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倒地者,得2分,選手身體自膝蓋(含
膝蓋)以上任何部位接觸地面者,視同倒地。
(5)技術優勝:
A.活步推手得分技術優勝:雙方得失分相差6分(含6分)稱為
「得分技術優勝」。
B.定步推手得分技術優勝:雙方得失分相差6分(含6分)稱為
「得分技術優勝」。
(6)不得分:
A.活步推手比賽時一方發勁雙方同時出圈外,不予計分。
B.定步、活步推手比賽時ㄧ方發勁,雙方皆動步或先後壓制倒地
者,不予計分。
(7)推手比賽招法:參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頒行之「國際太極拳規
則」辦理,其他要點如下。
A.松年組、壯年組選手雙方搭手後,依裁判口令必須進行掤、
、按三回合後,才能開始各自的攻守招勢,且招勢以「順
勢借力」或「牽動」,配合黏、貼、連、隨不丟頂的柔克招
勢進行競技,不得有強推、強拉的招法。
B.青壯年組雙方搭手後,依裁判口令即可進行彼此的攻守招
勢。
(8)定步與活步推手比賽場地:
A.定步推手場地為邊長6公尺的正方形泡棉,場地中央設置3
公分厚的泡棉模板(如圖一)為定步推手比賽場地。
B.活步推手場地為邊長8尺的正方形長泡棉。場地中央半徑3公
尺劃圓為活步推手比賽範圍。
表一:松年、壯年組(男、女)各量級體位表如下
|
一 級 |
二 級 |
三 級 |
四 級 |
五 級 |
六 級 |
||||
男 |
60公斤以下 |
60.01 ︱ 65.00 |
65.01 ︱ 71.00 |
71.01 ︱ 78.00 |
78.01 ︱ 86.00 |
86.01 ︱ 100.00 |
||||
女 |
50公斤以下 |
50.01 ︱ 55.00 |
55.01 ︱ 61.00 |
61.01 ︱ 68.00 |
68.01 ︱ 76.00 |
76.01 ︱ 90.00 |
表二:青壯年組(男、女)各量級體位表如下
|
一 級 |
二 級 |
三 級 |
四 級 |
五 級 |
六 級 |
七 級 |
八 級 |
九 級 |
十 級 |
||||
男 |
55公斤以下 |
55.01 ︱ 58.00 |
58.01 ︱ 61.00 |
61.01 ︱ 65.00 |
65.01 ︱ 70.00 |
70.01 ︱ 76.00 |
76.01 ︱ 83.00 |
83.01 ︱ 91.00 |
91.01 ︱ 100.00 |
100.01 公斤以上 |
||||
女 |
48公斤以下 |
48.01 ︱ 51.00 |
51.01 ︱ 54.00 |
54.01 ︱ 58.00 |
58.01 ︱ 63.00 |
63.01 ︱ 69.00 |
69.01 ︱ 76.00 |
76.01公斤以上 |
|
|
210公分 |
50公分 |
45公分 |
16公分 |
70公分 |
25公分 |
22.5公分 |
90公分 |
圓圈及長方形踏板為3公分厚的泡棉
|
圖一定步推手比賽場地
十二、大會表演專區(103年7月31日為表演報名截止日期):
(一)大會開幕表演:表演項目不拘,惟每項需300人以上方可報名參加。
(本會不提供便當)
(二)綜合表演:
大會將於場內中央設一「綜合表演專區」,提供常年對太極拳界有貢獻
暨聲望人士,展示其獨特風格之專區,供大眾欣賞。
表演時間限10分鐘以內,國際人士表演費用US$60,國內每位新台幣
2,000元;同時將個人簡介刊登在大會手冊(300字以內),出場表演
時,大會司儀將播報個人簡介(頒發證書)。贊助新台幣30,000元以
上單位可派一名參加綜合表演。
(三)團隊表演節目:
1.除開幕典禮大會表演外,另提供小型團隊之表演節目。表演項目不
拘,惟每隊須在20人以內,器械每隊20人以內,始准報名表演,且
均不列入評分。
2.表演時間每隊10分鐘以內,表演費用國外表演隊伍每隊US$60,國
內每隊新台幣2,000元,每位頒發獎狀乙紙,以資鼓勵(不提供便當)。
十三、比賽規則:
(一)評分標準:依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頒行之「國際太極拳規則」辦理。
惟第33條第2項第3款第2目有效分的平均值,只取到小數點後3
位數,其後直接刪去,不作四捨五入。
(二)獎勵辦法:
1.個人賽:
(1)拳架及器械:
男女分別給獎,8人以上均取前六名,分別以冠、亞、季軍至四、五、六名論。凡每項參賽人數7人(含)以下,降二敘獎,以資鼓勵。少於3人,即行取消比賽。20人以上得分二組比賽,各組一律取前六名給獎。
(2)推手:
13人(含)以上,取六名。12人(含)以下,取前四名。6人(含)以下取前三名。4人(含)以下得併級或取消比賽。各量級20人以上分二組比賽。
2.團隊賽:
含拳架及器械。團隊賽報名單位可以複選項目,每隊限17人(器械
限13人)、國外隊5人以上;未達指定人數時,每多或少1人由主裁
扣0.1分;唱名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八隊(含)以上之團隊參賽,依成績高低各頒冠、亞、季軍至四、五、
六名。八隊以下,降二敘獎。十二隊(含)以上,分兩組比賽。少於
3隊,即行取消比賽。
3.個人賽前三名頒發獎狀及獎牌;團隊賽有獲名次者,頒發獎狀及獎
盃。
十四、參賽須知:
(一)比賽用器械及服裝(功夫裝七排釦不紮腰帶)全部自備,規格請參照96
年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頒行之「國際太極拳規則」辦理。
(二)大會活動期間全體人員由總會投保公共意外險。
(三)凡參賽隊伍之各單位隊職員應按指定之位置參觀休息,比賽場地除各
該參賽之賽員及教練之外,均不得進入場內。
(四)各場的比賽時間、場地均編列於大會秩序冊內,但大會如有變更則以
當時決定為準。(若因報名多項比賽而致賽程衝突自行負責)
(五)賽員應於賽前三十分鐘自動至檢錄組接受檢錄,不再另外唱名廣播,
未於賽前接受檢錄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六)賽員每次出場參賽,應攜帶賽員證備查,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七)比賽時,如賽員不服裁判之判決,在現場咆哮鬧場而且制止無效時,
經仲裁委員會議決定案,該項比賽成績無效。嚴重者,該賽員及所屬
團隊,禁賽兩年。
(八)比賽結束經宣佈勝負後,賽員應即退出比賽場地,返回各單位休息區,
經宣佈得獎的單位或賽員應速至司令台接受頒獎,未即時領獎者,自
行至典獎組領取。
(九)賽員如有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應取消其比賽資格。
(十)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事故,經大會宣佈比賽停止時,當場不論進
行時間長短,該場比賽不予計分,擇期另行比賽時由大會另行通知。
(十一)賽場內除飲水外禁止攜帶任何食物及有色飲料,用餐請至秩序組人
員指定地點用餐。
十五、申訴事項:
如有申訴時,請參照現行頒布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頒行之「國際太極拳規則」辦理。
十六、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大會會議決議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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