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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第12屆全國中正盃武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本會102年度工作計劃辦理。

二、宗旨:為發揚國粹、推行中華武術,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辨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民國武術聯盟總會、雲林縣政府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雲林縣分會

協辦單位:全國各縣市武術會、武術委員會、單項武術協會、

七、比賽日期:102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2天。

八、開幕典禮時間:102年11月30日,上午9點30分。

九、比賽地點:雲林縣立體育館。{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600號}

十、參加單位:

(一)本會會員單位全國各縣(市)等各國術會、各分會、各縣市體育會國術委員會,相關單位學校為

單位,各組成一個代表隊。

(二)本會各單項協會,得依會址所在行政地區,統一選拔組隊參加。

十一、學籍規定:

(一)參加單位之比賽選手,以各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二)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民中學組。

(三)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100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

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如原就讀之學校於100學度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或解散

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四)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

年齡之限制。

十二、年齡規定:「武術套路、武術散打」

(一)社會組:選手須年滿18足歲以上者。(8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二)高中組:選手須年滿16足歲,至102年8月31日以前,未滿18歲者為限

(86年8月31日以前至8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三)國中組:選手須年滿13足歲,至102年8月31日前,未滿15歲者為限

(89年8月31日以前至86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四)國小組:選手須年滿7足歲,至102年8月31日前,未滿13歲者為限。

(95年8月31日以前至89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三、比賽組別:分為社會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

十四、比賽項目及組別區分:

(一)套路項目分為:

1.指定初級套路(國小組)。

2.指定套路(高中組、國中組) 。

3.自選套路(社會組)。

1.指定初級套路:{男、女子組}(國小組)。

(1)長拳(2)南拳(3)刀術(4)劍術(5)棍術(6)槍術(7)每名選手最多可報2項,不可跨(組)

。(拳術1項、器械1項,長、短器械任選1項)。

(8)比賽時間:依武術套路比賽規則規定辦理,如套路不符,則不予評分。

(9)同時報名套路1項、長、短器械任選1項,為2項全能,按運動員的指定2項總成績來獎勵全能名次。

2.指定套路:{男、女子組}(國中組)。

(1)長拳、棍術、刀術、劍術、槍術(第一套路、第二套路)。

(2)南拳、南刀、南棍。

(3) 24式太極拳、32式太極劍。

(4)對練1組,也可多人(依實際年齡男、女不可混合編組)。

(5)每名選手最多可報4項,不可跨(組)項

(拳術1項、短器械1項、長器械1項、對練1項)

(6)同時報名套路1項、長器械1項、短器械1項,為3項全能,按運動員的指定3項總成績來獎勵全能名次。

(7)比賽時間:依武術套路比賽規則規定辦理,如套路不符,則不予評分。

3.指定套路:{男、女子組}(高中組)

(1)長拳、棍術、刀術、劍術、槍術(第二套路、第三套路)。

(2)南拳、南刀、南棍或南拳、南刀、南棍第三套路。

(3)42式太極拳、42式太極劍或太極拳、太極劍第三套路。

(4) 對練1組,也可多人(依實際年齡男、女不可混合編組)。

(5)每名選手最多可報4項,不可跨(組)項

(拳術1項、短器械1項、長器械1項、對練1項)

(6)同時報名套路1項、長器械1項、短器械1項,為3項全能,按運動員的指定3項總成績來獎勵全能名次。

(7)比賽時間:依武術套路比賽規則規定辦理,如套路不符,則不予評分。

4.自選套路:{男、女子組} (社會組)。

(1)長拳、棍術、刀術、劍術、槍術。

(2)南拳、南刀、南棍。

(3)太極拳、太極劍。

(4)對練1組,也可多人(依實際年齡男、女不可混合編組)。

(5)每名選手最多可報4項,不可跨(組)項。(拳術1項、短器械1項、長器械1項、對練1項)。

(6)同時報名套路1項、長器械1項、短器械1項,為3項全能,按運動員的指定3項總成績來獎勵全能名次。

(7)比賽時間:依武術套路比賽規則規定辦理,如套路不符,則不予評分。

(8)請將自選套路難度及必選動作申報表,於本會網站系統提出網路申報。

(二)散手:分為:社會組、高中組、國中組。

1、男子組

(1) 第一量級:52公斤以下 。

(2) 第二量級:52.1公斤至56公斤。

(3) 第三量級:56.1公斤至 60公斤。

(4) 第四量級:60.1公斤至65公斤。

(5) 第五量級:65.1公斤至70公斤。

(6) 第六量級:70.1公斤至75公斤。

(7) 第七量級:75.1公斤以上。

2、女子組

(1) 第一量級:48公斤以下。

(2) 第二量級:48.1公斤至52公斤。

(3) 第三量級:52.1公斤至56公斤。

(4) 第四量級:56.1公斤至60公斤。

(5) 第五量級:60.1公斤以上。

3每級每組 1人參賽不并組,不可跨(組)項

十五、甄試資格:

(一)本項錦標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凡參加本競賽,其成績符合規定辦理。

(二)本項錦標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辦理之運動,績優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運動種類之組別』於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中列為比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之指定盃賽,依規定將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三)本賽事除國中組、高中組外,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四)本項錦標賽教練資格審核。

十六、比賽規則:

(一)套路:

1、比賽採用國際武術聯合會2005年最新修訂國際武術套路競賽規則。

2、如對競賽規則的詮譯有爭議,則以中文版為準。

(二)散手:

1、本次散手比賽採用單敗淘汰制。如參賽隊員為3人或不足3人,比賽規則採用單循環制。

2、比賽採用國際武術聯合會2002年所修訂國際武術散手競賽規則,如對競賽規則的詮譯有爭議,則以中文版為準。

十七、服裝與器材:

(一)套路:

1、運動員需穿著武術比賽服裝白色半截袖無口袋漢裝、黑色燈籠褲繫巾帶。

2、所有比賽,訓練場地的器材和設備需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

3、運動員需自備符合規則要求的比賽器械。

(二)散手:

1、選手必須穿著國際散手比賽之服裝自備及護具參加比賽。

2、選手須自備全套、護頭、護胸、護腿、護歯、護襠、護腳背等裝備。

(65㎏級別以下拳套為230克,70㎏級為280克)。

3、選手需準備2套服裝(紅、黑各乙套)。

十八、領隊會議日期、地點:

(一)102年 10月19日上午10點在【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3樓會議室】舉行領隊會議,會議將宣佈比賽的有關事宜,請參賽隊伍派代表出席。

(二)各隊務必須派員參加領隊會議,確認註冊之項目,有任何修正請在會議提出,不接受比賽當日提出修改。

(三)請在領隊會議日前須繳齊:報名費、家長同意書、體檢表、保險單(難度表依照指定時間繳交),不接受比賽當日現場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四)擂台選手必須比賽前30天內發出的體檢合格證明(包括腦波心電圖),在本國或本地區辦理的意外保險證明。【請在領隊會議之前繳齊寄至本會,不接受當日現場提報,逾期不予受理】。

(五)、選手末滿18歲之選手須立監護人(家長)同意書出賽切結書,始能參賽。

(六)請102年10月15日24:00(台灣時間)前,將自選套路難度及必選動作申報表,至本會網站系統提出網路申報,逾期網路將不受理申報。

十九、比賽報到日期、時間:

(一)散手:102年11 月30 日上午8點10分整,體重過磅後,參加抽籤,辦理報到,逾期概不受理。中午11-12點整開始比賽。

(二)套路:102年11 月30 日上午8點10分整,辦理報到,逾期概不受理,中午11-12點整開始比賽。

(三)地點:雲林縣立體育館。{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600號}

二十、報名手續:

一、報名日期:102年10 月15 日24時以前至本會報名系統。

二、網路報名:不接受傳真及書面報名,請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三、報名費:

1、套路: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每人每項新台幣300元整,

社會組每人每項新台幣500元。

2、擂台:每人新台幣500元。

四、報名費需寄交主辦單位或匯入本會帳戶,匯款收據傳真至本會,請在領隊會議之前繳清費用,未按規定繳交報名費者,不得參加比賽,並取消參賽資格。

五、上網報名後無故棄權不參賽,除了不退報名費外,需提出證明文件,否則將停賽3年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不可提出異議。

六、同時報名參加武術及國術時,如遇比賽時間衝突,得無條件放棄另一參賽項目及不退報名費。

二十一、獎勵:

(一)個人獎:

1、武術套路:

(1)社會組、高中組、國中組,男、女「長拳、南拳、太極拳」,3項全能、拳術、

器械對練,男、女「太極劍、槍術、劍術、刀術、棍術、南刀、南棍」,各組單項獎各取前3名分別發給優勝獎牌及獎狀。

(2)國小組,男、女2項全能,各組單項取前3名分別發給優勝獎牌及獎狀。

(3)1人不發獎(含棄權),亦不計列團體成績。

2、散手比賽:

(1)按男、女分組共12級別,每級各取前3名,分別發給獎牌及獎狀。

(2)1人不發獎(含棄權),亦不計列團體成績。

3、各項(級)其成績依據教育部下列規定辦理:

(1)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16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8名。

(2)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14個或1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7名者。

(3)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12個或13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6名者。

(4)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10個或11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5名者。

(5)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8個或9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4名者。

(6)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6個或7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者。

(7)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4個或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

(8)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3個以下,獲得最優級組前1名者者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

輔導升學。

(二)團體獎:

1、武術套路各項前四名按5.3.2.1,散手各級前四名按5.3.2.1計分,取總分最高之前4隊,分別頒發「中正盃」冠、亞、季、殿軍獎盃1座及獎狀1幀。

2、參加表演之團隊(大會邀請表演)不作成績評比,一律發給紀念獎牌。

二十二、競賽秩序規定事項:各項比賽秩序,均由大會編訂之。

(一)每隊視參加賽員人數,得設領隊、教練、管理(賽員不得兼任)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1、運動員人數在20人(含)以上時,得置領隊、管理各1人,教練2人。

2、運動員人數在12人(含)至19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

3、運動員人數在6人(含)至11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兼管理1人。

4、運動員人數在5人(含)以下,置領隊兼教練1人。

(二)大會裁判及職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各代表隊之職員。

(三)每隊伍教練須具備有國家教練證(須複訓)。(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四)比賽期間各賽隊員交通、食、宿,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二十三參加單位應行遵守事項:

(一)各代表隊每次進出比賽會場,均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并按大會指定席位入座,保持靜肅及場地清潔。(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二)參加開幕典禮比賽(表演)隊伍之團體服裝,以整齊劃一,并能代表武術傳統為原則(參照本會統一服式)並由各參加團體自行準備。保持靜肅及場地清潔。(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三)各單位代表隊應自備單位隊旗2面(120公分×80公分)顏色及圖字可自定,旗桿長240公分,旗頂為三角劍形(以1面交大會懸掛)。

(四)各單位代表隊應於每場比賽前15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并應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不得遲到或早退,凡逾規定時間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五)100年度起考核本會會員績優團隊,以比賽成績、優秀選手、教練、領隊、武德做為評比之一。(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六)無故棄權須提出證明文件及集體棄權妨害比賽程序,予以3年停賽處分,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七)各代表隊,應依大會之規定,攜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會員證正本(不受理其它證件),以備大會檢錄組查驗。

二十四、本項比賽投保團體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十五、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二十六、本會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2年 月 日 第 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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