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學年度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第23屆中正盃國術錦標賽大會競賽規程
壹、依據:本會97年度工作計劃辦理。
貳、宗旨:為發揚國粹、推行中華國術,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三、承辦單位:宜蘭縣體育會武術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宜蘭縣縣體育會、宜蘭縣國術會、台灣省國術會、各縣(市)國術會、金門縣國術會及本會各單項協會、各縣市體育會國術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學校、本會區域分會。
肆、比賽日期:97年9月20日 至21日2天。
伍、報到地點:宜蘭縣羅東國中體育館(宜蘭縣羅東鎮中華路99號)。
陸、參加單位:
一、 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各縣(市)等各國術會,本會會員單位、各縣市體育會、國術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學校為單位各組成一個代表隊。
二、本會各單項協會,得依會址所在行政地區,統一選拔組隊參加。
柒、參加報名辦法:
一、學籍規定:「國術」
1.參加單位之比賽選手,以各校97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2.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民中學組。
3.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95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 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如原就讀之學校於94學度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4.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二、年齡規定:「國術」
1.高中組:選手須年滿15足歲,至97年8月31日前,未滿18歲者為限(79年9月1日 以後出生者)。
國中組:選手須年滿12足歲,至97年8月31日前,未滿15歲者為限(82年9月1日 以後出生者)。
2.選手末滿18歲之選手須立家長同意出賽切結書,始能參賽。
捌、參加資格與分組:
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之限制。
玖、比賽項目及參賽組別區分:
一、傳統套路:「不得演練亞運武術套路、不符合者不評分」。
(一)拳術(「南拳」、「北拳」、「內家拳」包括太極拳推手)。
分國小、國中、高中、大專社會四組,每隊各項以男、女各2名限。
(二)器械(長兵、短兵、雜兵)參賽組別區分同拳術。
(三)對練不分男女,拳術、器械每隊以1組為限。
二、國術器械技擊:
中華國術器械技擊擂台賽量級分為:
(一)男子組:
第一級:50公斤 以下。
第二級:50.1公斤 至61公斤 以下。
第三級:60.1公斤 至72公斤 以下。
第四級:72.1公斤 至83公斤 以下。
第五級:83.1公斤 以上。
(二)女子組:
第一級:46公斤 以下。
第二級:46.1公斤 至52公斤 以下。
第三級:52.1公斤 至59公斤 以下。
第四級:59.1公斤 至66公斤 以下。
第五級:66.1公斤 以上。
分組為:社會、高中組男、女各量級以1人為限。
三、掛技擂台賽:
中華國術掛技擂台賽,量級分為
(一)男性:依選手體重標準分為下列9級:
第一級 體重55公斤 以下
第二級 體重55.01公斤 以下(含)至60公斤 以下(含)
第三級 體重60.01公斤 以下(含)至65公斤 以下(含)
第四級 體重65.01公斤 以下(含)至70公斤 以下(含)
第五級 體重70.01公斤 以下(含)至75公斤 以下(含)
第六級 體重75.01公斤 以下(含)至80公斤 以下(含)
第七級 體重80.01公斤 以下(含)至85公斤 以下(含)
第八級 體重85.01公斤 以下(含)至90公斤 以下(含)
第九級 體重90.01公斤 以上
(二)女性:依選手體重標準分為下列9級
第一級 體重45公斤(含)以下
第二級 體重45.01公斤 以下(含)至50公斤 以下(含)
第三級 體重50.01公斤 以下(含)至55公斤 以下(含)
第四級 體重55.01公斤 以下(含)至60公斤 以下(含)
第五級 體重60.01公斤 以下(含)至65公斤 以下(含)
第六級 體重65.01公斤 以下(含)至70公斤 以下(含)
第七級 體重70.01公斤 以下(含)至75公斤 以下(含)
第八級 體重75.01公斤 以下(含)至80公斤 以下(含)
第九級 體重80.01公斤 以
分組為社會、高中組、國中組,男、女各量級以1人為限。
拾、比賽方法:
賽前資格鑑測:
一、參加國術器械技擊賽、掛技擂台賽選手(均以傳統國術為準)經評定成績80分為合格,未有上列合格者不得參加擂台比賽。
二、「規定器械」由賽員報名時,自填刀、劍2種任選1種演練之。演練時間1至3分鐘為限但比賽刀、劍流必須附合所演練系派。
三、掛技擂台具國術段位1段以上資格者或參加套路賽成績達80分以上者。
拾壹、比賽規則:
94年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最新審訂國際規則。
拾貳、報名手續:
一、報名日期:97年9 月8 日以前24小時至本會網站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www.Kwfroc.org.tw)。(不接受傳真)
二、報名費:報名費新台幣500元,報名費需寄交主辦單位或匯入本會帳戶,匯款收據傳真至本會,未按規定繳交報名費者,不得參加比賽,並取消參賽資格。
本會帳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帳號:147-10-116811 第一銀行 民權分行
三、本會地址: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台北市朱崙街20號706室)
電話:02-27316794 傳真:02-27310023 秘書處收
四、網路報名:進入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網路報名系統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www.Kwfroc.org.tw)。
五、參加擂台選手必須自費投保技擊險。
六、各隊領隊、教練、管理及選手每人應附正面2吋照片1張加註參賽類別姓名,將照片上網至國術總會網站發電子擋。
◆注意事項:
(一)比賽時應攜帶身份證、學生證正本以備大會檢錄組查驗。
(二)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網路報名系統。
拾參、領隊會議:
一、時間:97年 9 月 10 日上午10時召開。
二、地點:台南市國武術訓練中心。
拾肆、比賽:
一、器械技擊、掛技擂台賽:
(一)時間:97年9月20日上午8時報到磅重、抽籤,套路鑑定,
(二)地點:下午1點整開始比賽。
地點:宜蘭羅東國中(體育館)。
二、套路比賽:
(一)時間:97年9月20日 上午8時報到。
(二)地點:宜蘭羅東國中(體育館)。
拾伍、開幕典禮:
(一)、時間:97年 9月20 日上午9點30分整。
(二)、地點:宜蘭縣羅東國中(體育館)。
拾陸、獎勵:
一、個人獎:
(一) 傳統套路拳術:
拳術:(南拳、北拳、內家拳)器械:(長兵、短兵、雜兵)綜合對練:依男、女分組,每項各取最高分之前1至3名分別發給獎牌及獎狀第4名頒發獎狀。不足10人時,以6至9人取前3名,4至5人取前2名,2至3人取1名(1人不發獎)。 (二)國術器械技擊,掛技擂台賽:
每項每級各取前3名,分別發給優勝獎牌及獎狀,惟每級參賽人數不足4人時,以3取2、2取1頒獎(1人不發獎)。
二、團體獎:
(一)傳統套路「拳術」、「器術」、「對練」及男子、女子國術器械技擊賽,掛技擂台各級前四名按5.3.2.1計分,取總分最高之前4隊,分別頒贈「中正盃」冠、亞、季、殿軍獎盃1座及獎狀1幀。
(二)團體總分同分即以各項冠軍多者列前名後順類推。
(三)參加表演之團隊(大會邀請表演)不作成績評比,一律發給紀念獎牌。
三、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凡參加本競賽,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16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6名或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8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者,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拾柒、規定事項:
一、競賽秩序:各項比賽秩序,均由大會編訂之。
二、每隊視參加賽員人數,得設領隊、教練、管理(賽員不得兼任)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三、參加國術擂台賽報到時間:97年9月20日上午8時10分前,在比賽場地辦理報到及賽員過磅等手續後參加開幕典禮,開始比賽,逾期概不受理。
四、套路比賽抽籤及賽員資格審查日期:97年 9 月 10 日下午10時於(台南市國武術會﹛台南市安平區世平路69號2樓﹜,屆時如未派代表出席抽籤,則由主辦單位裁判長或審判委員代抽。
五、比賽期間各賽隊交通、食宿,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六、大會裁判及職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各代表隊之職員。
●賽員應行注意事項:
一、參加國術器械擂台賽選手於報到時,需攜帶醫生在比賽前30天內出具的體檢證明(包括:脈搏、血壓、腦波心電圖)及監護人同意書(未成年之參賽選手)。
二、賽員須照大會規定之時間,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並接受大會檢查及分組。
三、賽員須服從裁判之判定及指導。
四、參加擂台比賽賽員應自行準備頭盔、護具、護甲、護擋、護膝、手套各乙套;含套路賽員應穿著規定之服裝(半截袖白色漢裝、黑色燈籠褲),否則不准登場比賽,並視同棄權。
五、 參加擂台比賽之選手必須依照大會所排定之程序出場比賽,不可互讓名次,或放棄競技,否則視為一方或雙方棄權,並取消其已獲之成績。
六、其餘參加比賽賽員應穿著規定之服裝,否則不准登場比賽,並視同棄權。
●參加單位應行遵守事項:
一、各代表隊,應依大會之規定,配帶識別證準時報到。
二、各代表隊每次進出比賽會場,均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并按大會指定席位入座,保持靜肅及場地清潔。
三、參加開幕典禮,閉幕典禮及比賽(表演)隊伍之團體服裝,以整齊劃一,并能代表國武術傳統為原則(參照本會統一服飾)並由各參加團體自行準備。
四、各單位代表隊應自備單位隊旗2面(120公分 ×80公分 )顏色及圖字可自定,旗桿長240公分 ,旗頂為三角劍形(以1面交大會懸掛)。
五、各單位代表隊應於每場比賽前15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并應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不得遲到或早退,凡逾規定時間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拾捌、備註:
一、「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符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之 運動錦標賽,惟本項比賽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中列為比賽種類時,依規定將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本會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7年7月21日 體委競字第0970013619號、教育部97年7月31日 台體(一)學第0970149888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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