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國術錦標賽 ▲ 競 賽 規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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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比賽活動&最新消息
發佈於:2011-05-03, 週二 12:13

壹、依據:本會100年度工作計劃辦理。
貳、宗旨:為提倡中等學校國術運動風氣,培養優秀選手,往下紮根,宏揚
中華固有國術,發揚國粹、推行中華國術,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台北市政府教育處、新北市政府教育處、台中市政府教育處、台南市政府教育處、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金門縣政府教育局。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台南市政府、中華民國青少年國武術協會。
三、承辦單位:台南縣體育會武術委員會、本會台南縣分會。  
四、協辦單位:台南市體育處新營體育館、台南市國武術會、各縣(市)
國武術會、台南市華陀五禽之戲協會、本會各單項協會。
肆、比賽日期:100年6月25-26日2天。
伍、報到地點:台南市新營體育館( 台南市新營區長榮路二段78號)。
陸、參加單位:
中華民國各公私立中等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柒、參加報名辦法:
一、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二、選手末滿十八歲之選手須立家長同意參賽切結書,請在領隊會議前
繳交比賽當日不受理收件。
三、以學校報名為單位無須會員,始可參加。
四、比賽時請攜學生證﹑帶健保卡或身份證正本,以備大會檢錄組查驗,
無證件者視同未檢錄不得異議。   
五、參加國術掛技擂台賽選手需在比賽前三十天內出具的體檢證明(包括:脈搏、血壓、腦波心電圖),必須自費投保技擊險,請在領隊會議
前繳交不受理比賽當日收件。
六、賽員須照大會規定之時間,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並接受大會
檢查及分組。
七、賽員須服從裁判之判定及指導。
八、報名項目限制:
(一)套路賽:每人限1拳術、1器械、1對練。
(二)掛技賽:每人限1量級不可跨項。
(三)每項(級)每組 1人參賽不併組。
(四)如遇與其它參賽項目衝突時,必須無條件放棄一方比賽。
捌、比賽項目及參賽組別區分:



  • 傳統套路:「不得演練亞運武術套路、不符合者不評分」。

(一)拳術(「南拳」、「北拳」、「內家拳」)註明淵源系派,核對不符者
棄權。(時間限制3分鐘內)
1、國中組:男子組、女子組。
(1)南拳。(2) 北拳。(3)內家拳(形意、八卦、太極拳)。
2、高中組:男子組女子組。
(1)南拳。(2)北拳。(3)內家拳(形意、八卦、太極拳)。
3、分國中、高中兩組,每隊各項以男、女各二名。  
(二)器械(長兵、短兵「包括太極器械」、雜兵)註明淵源系派,核對不符者棄權。(時間限制3分鍾內)參賽組別區分同拳術。
1、國中組:男子組女子組
(1)長兵(器械長度過耳)。
(2)短兵(器械長度過肩膀)。
(3)雜兵(軟兵器、雙兵器)。
2、高中組:男子組 、女子組
(1)長兵(器械長度過耳)。
(2)短兵(器械長度過肩膀)。
(3)雜兵(軟兵器、雙兵器)。
3、分國中、高中兩組,每隊各項以男、女各二名。 
(三)對練不分男、女,拳術、器械(以傳統器械為主)每隊以一組為限。
1、國中組: 男子組、女子組。
(1)拳術對練。(2)器械對練。
2、高中組:男子組、女子組。
(1)拳術對練。(2)器械對練。
3、每人限報一拳術、一器械,未含對練,不可跨項報名。
二、掛技擂台賽:中華國術掛技擂台賽,量級分為:
(一) 高中組、國中組:男子組
1、國中男子組第一級:55公斤以下。
2、國中男子組第二級:55.01公斤以下至60公斤以下 。
3、國中男子組第三級:60.01公斤以下至65公斤以下 。
4、國中男子組第四級:65.01公斤以下至70公斤以下 。
5、國中男子組第五級:70.01公斤以下至75公斤以下 。 
6、國中男子組第六級 :75.01公斤以下至80公斤以下。
7、國中男子組第七級 :80.01公斤以下至85公斤以下。
8、國中男子組第八級:85.01公斤以下至90公斤以下。
9、國中男子組第九級:90.01公斤以上。
(二) 高中組、國中組:女子組
1、國中女子組第一級:45公斤(含)以下。
2、 國中女子組第二級:45.01公斤以下至50公斤以下。
3、國中女子組第三級:50.01公斤以下至55公斤以下。 
4、 國中女子組第四級:55.01公斤以下至60公斤以下。
5、 國中女子組第五級:60.01公斤以下至65公斤以下。
6、 國中女子組第六級:65.01公斤以下至70公斤以下。
7、 國中女子組第七級:70.01公斤以下至75公斤以下。
8、 國中女子組第八級:75.01公斤以下至80公斤以下。
9、 國中女子組第九級:80.01公斤以上。
(三)分組為國中組、高中組二組,男、女各量級以一人為限,不可跨項報名。
玖、賽前資格鑑定檢測:
掛技擂台具國術段位一段以上資格者或參加套路(均以傳統國術為準)
成績達80分以上者,未有上列合格者不得參加擂台比賽。
拾、比賽規則:
一、依據94年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最新審訂國際規則。
二、依據99年國術掛技擂台最新審訂規則。
拾壹、報名手續:



  • 日期:100年5月21日24小時以前完成報名手續,請至指定網址

www.Kwfroc.org.tw登入報名系統直接以非會員學校單位進入,
不接受書面報名
二、地  點:台北市104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
電  話:(02)27316794、87711432   傳  真:(02)27310023
三、報名費:
(一)套路:國中組、高中組,每人每項新台幣300元整。
(二)擂台:每人新台幣500元。
四、請將報名費匯入本會帳戶,匯款收據傳真、寄現金袋至本會,或是
領隊會議前繳清不受理比賽當日繳交。
帳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行別: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帳號:147-10-116811
拾貳、領隊會議:
一、時間:100年5 月29日上午10時召開。
二、地點:假台南市世平69號2樓,請務必撥空參加,如遇必須更改項目時
請當日提出更正,不接受比賽當日更改。
拾參、比賽:
一、掛技擂台賽:
時間:100年6月25日上午八時報到磅重、抽籤,套路鑑定,
下午一點整開始比賽。
二、套路比賽:100年6月25日上午八時報到。
三、地點:台南市新營體育館( 台南市新營區長榮路二段78號)。
拾肆、開幕典禮:
一、時間:100年6月25日上午10點整。
二、地點:台南市新營體育館( 台南市新營區長榮路二段78號)。
拾伍、獎勵:
一、個人獎:





    • 傳統套路:

拳術:(南拳、北拳、內家拳)器械:(長兵、短兵、雜兵)綜合對練:依各項各組男、女分組,每項各取最高分之前一至三名分別發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頒發獎狀。不足十人時,以六至九人取前三名,四至五人取前二名,二至三人取一名(1人參賽或棄權不發獎,亦不計列團體成績)。
(二)掛技擂台賽:
每組每級各取前三名,分別發給優勝獎牌及獎狀,惟每級參賽人數不足四人時,以三取二、二取一頒獎(1人參賽或棄權不發獎,亦不計列團體成績)。



  • 本年度起考核各代表隊績優團隊,以比賽成績、優秀選手、教練、

領隊、武德做為評比之一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拾陸、規定事項:



  • 競賽秩序:各項比賽秩序,均由大會編訂之。
  • 每隊視參加賽員人數,得設領隊、教練、管理(賽員不得兼任)

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 運動員人數在20人(含)以上時,得置領隊、管理各1人,

教練2人。



  • 運動員人數在12人(含)至19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教練、

管理各1人。
(三)運動員人數在6人(含)至11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兼管理1人。
(四)運動員人數在5人(含)以下,置領隊兼教練1人。
二、每隊伍教練須具備有國家教練證(須複訓) 。 (列入評比,交由 紀律委
員會執行之)
三、參加國術掛技擂台賽報到時間:100年6月25日上午八時十分前,在
比賽場地辦理報到及賽員過磅等手續後參加開幕典禮,開始比賽,
逾期概不受理。
四、國術套路比賽抽籤及賽員資格審查日期:100年5月29 日上午10點
假台南市世平69號2樓。屆時如未派代表出席抽籤,則由主辦單位
裁判長或(審判委員)代抽。



  • 比賽期間各賽隊員交通、食宿,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六、大會裁判及職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各代表隊之職員。
七、參加擂台比賽之選手必須依照大會所排定之程序出場比賽,不可互讓
名次,或放棄競技,否則視為一方或雙方棄權,並取消其已獲之成績
(列入評比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拾柒、服裝規定:



  • 國術掛技擂台比賽賽員應自行準備頭盔、護具、護甲、護擋、護膝、

手套各乙套;含套路賽員應穿著規定之服裝(半截袖白色漢裝、黑色
灯籠褲)。
二、國術套路選手依據大會規定服裝(半截袖白色漢裝、黑色灯籠褲)。其餘參加比賽賽員應穿著規定之服裝,否則不准登場比賽,並視同棄權
拾捌、參加單位應行遵守事項:
一、各代表隊,應依大會之規定,攜帶學生證﹑健保卡或身份證正本準時
報到,無證件者視同未檢錄不得異議
二、大會裁判職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各代表隊職員。
三、各代表隊每次進出比賽會場,均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並按大會
指定席位入座,保持靜肅及場地清潔。(列入評比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四、參加開幕典禮及比賽(表演)隊伍之團體服裝以規定之武術服裝整齊
劃一(參照本會統一服飾)並由各參加團體自行準備。(列入評比
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五、各單位代表隊應自備單位隊旗二面(一二○公分×八○公分)顏色及
圖字可自定,旗桿長二四○公分,旗頂為三角劍形(以一面交大會懸掛)。
六、各單位代表應於每場比賽前15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並應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不得遲到或早退凡逾規定時間未出場比賽以棄權論。(列入評比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七、 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依照大會所排定之程序出場比賽,不可互讓名次,或放棄競技,否則視為一方或雙方棄權,並取消其已獲之成績(列入評比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棄權者須提出證明文件,否則予以禁賽處分,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九、集體棄權妨害比賽程序,予以停賽處分,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拾玖、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貳拾、本會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年4月21日體委競字第1000009524號函、
教育部100年4月29日台體(一)學第1000070811號函備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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