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3年中華國術第13屆世界錦標賽


中華代表隊選手選拔賽實施辦法草案


一、宗    旨:依據本會102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國文化大學


四、承辦單位:中國文化大學國術系。


五、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各單項國武術協會、各縣市國武術會。


六、比賽日期:102年6月29日1天。


七、開幕典禮日期、時間:102年6月29日,上午10點整。


八、比賽地點:中國文化大學體育館2樓。


九、參賽報名資格:


(一)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民國武術聯盟總會會員均可組隊參加。


(二)社會、青年、少年組,均須辦理個人會員證始可參加。


十、參加報名辦法:


(一)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二)選手未滿十八歲之選手須立家長同意參賽切結書,請在領隊會議前繳交,比賽當日不受理收件。


(三)徒手、掛技擂台選手必須自費投保技擊險,需在領隊會議時繳交,不受理比賽當日收件。


(四)攜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會員證正本(不受理其它證件),以備大會檢錄組查驗。


(五)賽員須照大會規定之時間,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並接受大會檢查及分組。


(六)賽員須服從裁判之判定及指導。


十一、報名項目限制:


(一)套路:每人限1拳術、1器械、1對練。


(二)掛技賽:每人限1量級,不可跨(組)項。


(三)每項(級)每組 1人參賽不并組,不可跨(組)項。


(四)如遇與其它參賽項目衝突時,必須無條件放棄一方比賽。


十二、年齢組別:


(一)套路三組:


1、少年組:年滿14足歲以下 (1999年8月24日以後出生者)。


2、青年組:年滿14足歲至未滿18足歲 (1995年8月24日以後至1999年8月23以前出生者)。


3、社會組:年滿18足歲以上 (1995年8月23日以前出生者)。


(二)徒手、掛技擂台賽:年滿18足歲以上,(1995年8月23日以前出生者)。


十三、比賽項目及參賽組別區分:時間限制3分鍾內。


(一)傳統套路:註明淵源系派,核對不符者需棄權「不得演練亞洲武術聯合會及國際武術聯合會規定之套路,


不符合者不予評分」。


1、拳術(「南拳」、「北拳」、「內家拳含形意、八卦、太極拳」)


2、器械(長兵、短兵含太極器械」、雜兵)。


3、對練(不分男、女,拳術、器械)每隊以一組為限。


4、每人限報一拳術一器械,未含對練,不可跨(組)項報名。


5、分少年、青年、社會組三組,每隊各項以男、女各二名。


(二)掛技擂台賽:中華國術掛技擂台賽初級,量級分為:


1、男性:依選手體重標準分為下列九級:


第一級 体重55公斤以下。


第二級 体重55.01公斤以上(含)至60公斤以下(含)。


第三級 体重60.01公斤以上(含)至65公斤以下(含)。


第四級 体重65.01公斤以上(含)至70公斤以下(含)。


第五級 体重70.01公斤以上(含)至75公斤以下(含)。


第六級 体重75.01公斤以上(含)至80公斤以下(含)。


第七級 体重80.01公斤以上(含)至85公斤以下(含)。


第八級 体重85.01公斤以上(含)至90公斤以下(含)。


第九級 体重90.01公斤以上。


2、女性:依選手體重標準分為下列九級


第一級 体重45公斤(含)以下。


第二級 体重45.01公斤以上(含)至50公斤以下(含)。


第三級 体重50.01公斤以上(含)至55公斤以下(含)。


第四級 体重55.01公斤以上(含)至60公斤以下(含)。


第五級 体重60.01公斤以上(含)至65公斤以下(含)。


第六級 体重65.01公斤以上(含)至70公斤以下(含)。


第七級 体重70.01公斤以上(含)至75公斤以下(含)。


第八級 体重75.01公斤以上(含)至80公斤以下(含)。


第九級 体重80.01公斤以上。


3、分組為:社會組,男、女各量級以一人為限,不可跨(組)項報名。


4、賽前資格鑑定檢測:參加掛技擂台賽選手(均以傳統國術為準)


經評定成績80分以上者為合格,或具國術段位一段以上資格者,


未有上列合格者不得參加擂台比賽。


十四、競賽規則:


(一)依據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2005年11月修訂之「國際國術規則」。


(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育運動總會審核編印)。


(二)採用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內家太極拳比賽規則(內家拳包含:形意、八卦、太極拳)。


(三)中華國術掛技擂台最新2010年審訂國際規則。


十五、器械規定:


(一)長兵(限槍、棍、大刀、斬馬刀,其餘屬於雜兵器「器械立地長度過耳」) 。


(二)短兵(器械握於定手,長度過肩膀)。


(三)雜兵(長、短、小、軟、雙兵器)。


(四)不符合規定器械規定材質:籐製、鋁製、電鍍金各式器械。


十六、報名手續:


(一)日  期:102年5月22日以24小時以前完成報名手續(請至本會網站報名登入系統、不接受郵寄)。


(二)地  點:台北市104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


電  話:(02)27316794、87711432    傳  真:(02)27310023


(三)報名費:1、套路:少年組、青年組,每人每項新台幣300元整, 社會組,每人每項新台幣500元。


2、擂台:每人新台幣500元。


(四)請將報名費匯入本會帳戶,匯款收據傳真或寄現金袋至本會,請在領隊會議前繳清,不受理比賽當日繳交。


帳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行別: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帳號:147-10-116811


(五)報名表:請至本會網站報名登入系統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www.Kwfroc.org.tw)。


十七、領隊會議時間、地點:


(一)時間:102年5月26日上午10點,上午10時召開。


(二)地點:假台南市世平路69號2樓,請務必撥空參加,如遇必須更改項目時請當日提出更正,


不接受比賽當日更改。


(三)國術套路比賽抽籤及賽員資格審查日期:102年5月26日上午10點,假台南市世平69號2樓。


屆時如未派代表出席抽籤,則由主(承)辦單位裁判長或(審判委員)代抽。


十八、比賽報到日期地點:


(一) 徒手、掛技擂台賽:


時間:102年6月29日上午八時報到,磅重、抽籤,套路鑑定,下午一點整開始比賽。


(二)套路比賽:102年6月29日上午八時報到。


(三)地點:中國文化大學體育館2樓。


十九、獎勵:


(一)選拔出隨隊職員(含領隊、教練、管理、秘書),視其推薦選手成績為依據聘任之,


其計分方法、套路5、3、2、1,擂台7、5、3、2、1計算積分。


(二)依據參賽人數選拔出各項(級)前三名,成為代表隊選手,不發給選拔獎狀,亦不計列團體成績。


廿、規定事項:


競賽秩序:各項比賽秩序,均由大會編訂之。


(一)每隊視參加賽員人數,得設領隊、教練、管理(賽員不得兼任)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1、運動員人數在20人(含)以上時,得置領隊、管理各1人,教練2人。


2、運動員人數在12人(含)至19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


3、運動員人數在6人(含)至11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兼管理1人。


4、運動員人數在5人(含)以下,置領隊兼教練1人。


(二)每隊伍設至有教練須具備有國家教練證(須複訓),使得帶隊資格(列入評比由紀律委員會執行)。


(三)比賽期間各賽隊員交通、食宿,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四)大會裁判及職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各代表隊之職員。


廿一、服裝規定:


(一)徒手、掛技擂台賽比賽賽員應自行準備頭盔、護具、護甲、護擋、護膝、


手套各乙套;含套路賽員應穿著規定之服裝(半截袖白色漢裝、黑色灯籠褲)。


(二)國術套路選手依據大會規定服裝(半截袖白色漢裝、黑色灯籠褲)。


其餘參加比賽賽員應穿著規定之服裝,否則不准登場比賽,並視同棄權。


廿二、參加單位應行遵守事項:


(一)各代表隊,應依大會之規定,攜帶本會會員證準時報到。


(二)各代表隊每次進出比賽會場,均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并按大會指定席位入座,保持靜肅及場地清潔


(列入評比由紀律委員會執行)。


(三)選手必須參加開閉幕典禮並在比賽(表演)隊伍之團體服裝以規定之武術服裝整齊劃一(參照本會統一服飾)


並由各參加團體自行準備,(列入評比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四)各單位代表隊應自備單位隊旗二面(一二○公分×八○公分)顏色及圖字可自定,旗桿長二四○公分,


旗頂為三角劍形(以一面交大會懸掛)。


(五)各單位代表隊應於每場比賽前十五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并應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不得遲到或早退,


凡逾規定時間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列入評比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六)參加擂台比賽之選手必須依照大會所排定之程序出場比賽,不可互讓名次,或放棄競技,


否則視為一方或雙方棄權,並取消其已獲之成績(列入評比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七)無故棄權者須提出證明文件,否則以禁賽處分,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八)100年度起考核本會會員績優團隊,以比賽成績、優秀選手、教練、領隊、武德做為評比之一由紀律委員會執行。


(九)集體棄權妨害比賽程序,予以停賽處分,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廿三、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廿四、本會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2年 月 日第       號函       同意備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小風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