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福爾摩沙盃全國太極拳錦標賽實施計畫暨競賽規程
壹、宗旨:響應教育部體育署推廣全民運動,宏揚我國固有民族傳統體育。
貳、依據: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全(二)字第1040002556號函辦理。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肆、主辦單位:台灣太極拳總會。
伍、補助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陸、承辦單位:台中市時中太極拳協會。
柒、協辦單位:國立中興大學、台中市太極拳協會、台灣陳氏太極拳發展協會、台中市直轄市太極拳協會、……………。
捌、活動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6(星期六)~5月17日(星期日)。
玖、活動地點:國立中興大學體育館【台中市南區國光路250號】。
拾、參加人員:全國各高中、國中、國小,按其所就讀學校統一組隊參加;社會組由各大專院校或各縣市太極拳、國術運動團體自由組隊參加。
拾壹、活動內容:太極拳功架、器械、推手。
拾貳、報名: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4年4月3日以前(郵戳為憑)。
二、報名地點:433台中市沙鹿區中山路378巷22號【台灣太極拳總會中區秘書處】收
三、聯絡人:【蘇銘珍】電話:04-26620569手機:0935-398-070傳真:04-26657688
Email:caterman2@yahoo.com.tw。
四、報名方式:
1、請填具主辦單位規定之報名表(個人組需黏貼及浮貼1吋半身相片各一張)一式二份,一份自存,社會B組檢具身份證備查,報名資料不全或不清楚者將不受理。
2、本賽事報名表所填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3、報名表可上網至台灣太極拳總會( http//www.fttcca.com/ ) 下載使用。
五、報名費用:
1、個人組:每人每項500元整;非會員1000元整。
學生組:高中生(含)以下每人每項300元整;非會員每人每項500元整。
2、團體拳架及器械套路:每隊、每項1500元整;非會員2000元整。
3、四項全能(拳、棒、刀、劍):每人1500元整;非會員2000元整。
4、菁英組:每人每項1000元整;非會員每項1500元整。(報名菁英組者,請勿再報名其他競賽項目)
5、報名後因故未能參賽者,請於比賽前提出申請,所繳款項於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六、繳費方式:請採用郵政劃撥及匯款付費;收據影本與報名表請同時掛號寄交台灣太極拳總會秘書處【433台中市沙鹿區中山路378巷22號】。
1.郵政劃撥:
戶名:台灣太極拳總會帳號:500766112
2.銀行匯款:
銀行:第一銀行桃園分行(007)戶名:台灣太極拳總會
銀行帳號:271 10 332865
七、本活動將依「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7條及第29條規定投保300萬元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醫療給付)及公共責任意外險。
拾參、競賽項目:
一、拳架:
1.個人組:
(1)社會A組:大專以上之學生及各界太極拳同好,男、女分組。
(2)社會B組:即長青組,需年滿60歲,民國44年5月16日以前出生者,男、女分組。
(3)學生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男、女分組。
2.個人總冠軍:社會個人組各單項報名人數達50人( 5組)以上時,各男、女分組冠軍,均可參加總冠軍賽,每項取前三名。
3.菁英組:曾獲得全民運動會、中華總會(世界盃、總統盃)、台灣總會(福爾摩沙盃)社會A組比賽之24式、37式、42式、64式(第二段)、99式太極拳功架第一名者,可報名該式套路比賽,採男、女分組;若參賽人數不足6人時,得併組進行比賽或取消該項比賽。(報名時需附得獎獎狀影本)
4.團體組:每隊人數限10-17人不限男、女皆可組隊報名。
5.競賽項目:
(1)13式太極拳全民版(競賽時間5-6分鐘)。
(2)13勢太極拳傳統版(競賽時間4-5分鐘)。
(3)24式太極拳(競賽時間4-5分鐘)。
(4)37式太極拳(競賽時間6-7分鐘)。
(5)42式太極拳(競賽時間5-6分鐘)。
(6)64式太極拳第二段(競賽時間7-8分鐘)。(團體組為64式第一段競賽時間6-7分鐘)。
(7)楊家秘傳太極拳(競賽時間5-6分鐘)
(8)易簡太極拳(競賽時間5-6分鐘)。
(9)九九太極拳(全民版),(競賽時間5-6分鐘)。
(10)陳氏太極拳(競賽時間5-6分鐘)。
(11)其他傳統套路(競賽時間5-6分鐘)。
二、器械:
1.個人組:
(1)社會A組、社會B組(即長青組,需年滿60歲,民國44年5月16日以前出生者) 男、女分組。
(2)學生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男、女分組。
2.團體組:每隊人數限7-10人。
3.競賽項目:
(1)42式太極劍(競賽時間3-4分鐘)。
(2)54式太極劍(競賽時間4-5分鐘)。
(3)32太極刀(競賽時間2~3分鐘)。3
(4)其他傳統器械(刀、劍、槍、棍、扇或其他器械)(競賽時間2~5分鐘)。
三、四項全能:傳統13勢太極拳、13勢太極棒、32式太極刀、54式太極劍。
四、推手:分男子組、女子組,依體重分級,參賽人數不足3人時,得併級進行比賽。
1、男子組:
第一級:體重55公斤以下
第二級:體重55.01公斤至58公斤
第三級:體重58.01公斤至61公斤
第四級:體重61.01公斤至65公斤
第五級:體重65.01公斤至70公斤
第六級:體重70.01公斤至76公斤
第七級:體重76.01公斤至83公斤
第八級:體重83.01公斤至91公斤
第九級:體重91.01公斤至100公斤
第十級:體重100.01公斤以上
2、女子組:
第一級:體重54公斤以下
第二級:體重54.01公斤至58公斤
第三級:體重58.01公斤至63公斤
第四級:體重63.01公斤至70公斤
第五級:體重70.01公斤以上
拾肆、競賽規則:
一、依據台灣太極拳總會所頒定之「太極拳規則」,規則中未盡之事宜則於領隊會議中說明或由仲裁委員會解釋。
二、個人賽每人至多報名兩項(一項拳架、一項器械)(參加全能賽者除外);參加推手比賽選手每人限報ㄧ個量級。
三、傳統拳架套路及器械,各項報名達六個縣市以上隊伍時該項目得獨立比賽,
否則由大會編列賽程。
四、個人或團體賽各項報名未達六人(隊)以上,由主辦單位依賽程編列併組比賽,各項報名達十四人(隊)以上,二十人(隊)以下分兩組比賽,若各項報名達二十一人(隊)以上,三十人(隊)以下分三組比賽,其餘類推。
五、團體賽拳架及器械自比賽開始至結束不得有口令聲,可自行配樂。
六、推手比賽未滿十八歲需附監護人同意書;逾六十歲者須附切結書。
註:如以非屬太極拳傳統套路及傳統器械放慢速度比賽,不予評分。
拾伍、競賽方法:
(一)套路:拳架、器械比賽以一次評分判定名次。
(二)推手:
1. 推手分初賽及複賽,初賽採用定步推手、複賽(進入名次之爭為複賽)採用活步推手,採單淘汰,三戰兩勝制。
(1). 分數相同時,體重輕者為勝。
(2). 名次賽若分數與體重相同時,獎狀並列相同名次,獎盃以抽籤決定之,次一名次從缺。
2. 定步推手規則
(1). 定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一分鐘,局間休息一分鐘。
(2). 規定在60公分寬、92公分長的推手板上,放置15公分寬、30公分長的腳模墊,雙方選手採平行步進行比賽,位置如附圖。
(3). 雙方平行站定後,裁判下"預備"口令,雙方雙手互掤(手心向內)成搭手預備動作。裁判下"開始"口令後,雙方以粘連方式勻轉至少3秒後,方得以攻勢出手。
(4). 雙方採掤、捋、擠、按,以沾、黏、貼、隨方式進行比賽。
(5). 選手發勁使對方單腳離墊或動步時得一分,第三點著地得二分。
(6). 選手被對方發勁失勢,在動步同時將對方拉出,對方得分照算。
(7). 選手發勁推對手時,身體前傾超過30˚,得分不計。
3. 活步推手規則
(1). 活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兩分鐘,局間休息一分鐘。
(2). 規定在8公尺正方,場地中央直徑6公尺劃圓為比賽範圍。
(3). 雙方弓步站立,裁判下"預備"口令,雙方以右手互搭、左手扶肘成預備動作,於裁判下"開始"口令後開始比賽。
(4). 雙方以太極化發,沾、黏、貼、隨方式進行比賽。
(5). 選手發勁使對方兩腳離地或連續動兩步時得一分、第三點著地得二分。
(6). 選手發勁使對方腳步出圈(含踩圈線)者得一分。
4. 違規動作視情節輕重判予口頭警告、警告或犯規;口頭警告不扣分,警告扣一分,犯規扣二分。相同事項口頭警告兩次後,第三次改以警告;相同事項警告兩次,第三次判以犯規。犯規達五次者取消比賽資格,餘局以對方為勝。
(1). 定步推手限掤、捋、擠、按。
(2). 雙方不得用硬力或以雙手伸直強推。
(3). 不得用拳、掌、頭、肘、膝及指力等冷勁攻擊對方任何部位。
(4). 不得用腳蹬、踢或鉤掃對方任何部位。
(5). 不得用抓、捉、抱、拖、扯、拉、咬、吐口水。
(6). 不得攻擊對方頸部以上、襠部以下部位。
(7). 不得用背臀摔跌對方。
(8). 比賽進行中,賽員未經允許自行出圈。
(9). 裁判已鳴笛著令停止或暫停,仍蓄意繼續發招。
(10). 違背或蔑視裁判指揮者。
5. 雙方頂抗僵持超過三秒,裁判喊停後原地重新開始。
6. 裁判已為勝負判決喊停或鳴哨後,所施之攻擊無效。
7. 選手之一方因故中途放棄比賽,另一方勝,棄賽選手不得再繼續參加後續賽程。
拾陸、獎勵辦法:
一、個人組:每項10人(含)以上取前6名,第一名至第三名頒發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六名頒發獎狀;7至9人取前5名,第一名至第三名頒發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五名頒發獎狀;4至6人取前3名,頒發獎牌及獎狀。
二、菁英組:每項10人(含)以上取前6名,第一名至第三名頒發獎盃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六名頒發獎狀;7至9人取前5名,第一名至第三名頒發獎盃及獎狀,第四名至第五名頒發獎狀;4至6人取前3名,頒發獎盃及獎狀。
三、團體組:10隊(含)以上取前6名,每增加3隊再錄取1名,7隊(含)以上取前4名,第一名至第三名頒發獎盃及獎狀,第四名以後頒發獎狀;4至6隊取前3名,頒發獎盃及獎狀;3隊取1名,頒發獎盃及獎狀;若僅1隊則改為表演,並由大會頒發獎狀(或併入其他套路比賽)。
四、個人四項全能:拳、棒、刀、劍各單項給獎方式同個人組,四項全能積分第一名至第三名另頒獎盃及獎狀,第四名以後發給獎狀。
五、推手比賽:每級10人(含)以上取前6名,第一名至第三名頒發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六名頒發獎狀;7至9人取前5名,第一名至第三名頒發獎牌及獎狀,第四名頒發獎狀;4至6人取前3名,頒發獎牌及獎狀;3人取1名,頒發獎牌及獎狀。
六、個人總冠軍:參加個人組總冠軍賽(不分男、女),每項各取前三名,頒發獎盃及獎狀。
七、團體總錦標:團體成績按各隊個人及團體在各級比賽中所獲成績之總合計算錄取三名,依名次發給獎狀及獎盃,積分依名次以七、五、四、三、二、一計分,如得分相同者以各隊所獲第一名多寡判定之,如第一名相同時以所獲第二名成績多寡判定,餘類推。
八、分數相同者,獎狀並列相同名次,獎盃(牌)以抽籤決定之,次一名次從缺。
拾柒、參加辦法:
一、大會開幕表演由籌辦單位負責。
二、參加單位之職員及選手車旅及膳宿費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大會供應參賽職員及選手中午便當)。
三、參加單位應於4月3日前,將選手資料及參加項目名稱詳細填妥。連同報名費收據影本以掛號寄達433台中市沙鹿區中山路378巷22號【台灣太極拳總會中區秘書處】註冊,並以規定日期內郵戳為憑。報名同時請繳交一吋照片職員1張、選手2張,以供大會製作職員證及選手證。
四、報名一經註冊概不接受任何變更,註冊時必須使用本會所發之規格,填寫清楚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達本會辦公處。凡未依本會所印發之表單規格或填寫未明者,一概不予註冊。
五、每隊選手五人以下派領隊一人、選手六至十一人派領隊、教練各一人、選手十二人以上派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十九人以上派領隊、教練各一人、管理二人,(選手不得兼任以上職務)與大會接洽有關事誼。
六、報到時間:5月16日08:00~09:00。
七、裁判會議:5月16日09:00~09:30。
八、領隊會議:5月16日09:30~10:00。
九、開幕典禮:5月16日10:00~11:00。
十、比賽時間:5月16日11:30~。
十一、大會裁判或職員不得兼任各單位之領隊、指導、管理及隊員表演。
十二、各單位參加推手比賽選手應於報名時確定參賽級數,並於5月16日上午8時30分至9時30分至指定地點體檢及過磅,若當日過磅不符合報名參賽級數,視同棄權。
十三、各單位領隊請於4月17日上午10時至台灣太極拳總會中區秘書處(台中市沙鹿區中山路378巷22號)參與場次抽籤,逾時或不到視為棄權,由本會指定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拾捌、申訴:
一、比賽以主任裁判之宣判為終決,選手不服宣判可提申訴。
二、選手之申訴應於該賽次後30分鐘內由領隊以書面並簽名蓋章,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並以仲裁委員會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書時需繳交保證金5,000元,仲裁委員會認為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費用。
拾玖、選手應注意事項:
一、選手須於賽前30分鐘準時報到,並接受檢錄員之檢查,選手一經檢錄不得離開會場。唱名3次不到以棄權論。
二、選手在比賽場地不得發出無意義之聲音,或作妨礙會場秩序之言行,如違背規定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三、選手需服從裁判員之判定及裁判長之指導。
四、選手應穿著正式比賽規定之服裝(功夫裝五或七排扣、圓領衫、燈籠褲),不得纏頭(腰)布、巾、赤膊,穿著內衣褲、襯衫、皮鞋、或奇裝異服,如有違反情事,不得登場比賽。
五、比賽程序及比賽賽程一經大會排定,各選手不得要求更改提前或延後。
六、選手應攜帶具相片之身分證件並佩戴選手證,以備裁判員抽檢,否則不得入場比賽。
貳拾、參加單位應遵守事項:
一、各單位應依照大會之規定準時報到。
二、各單位參加開幕典禮應整齊列隊進場或退場。
三、各單位應自備隊旗一面,惟顏色及圖字可自訂。
四、各單位應依照大會指定之會場席位入座,並保持肅靜及場地之清潔。
五、各單位應於每場比賽開始前十五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席位,並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
六、各單位參加推手比賽選手不過磅或逾時過磅者以棄權論。
七、各單位參加比賽選手出場時應接受檢查。
八、各單位應依照大會規定手續辦理參加事宜,凡以個人名義或臨時向大會報名參加者,概不受理。
九、各單位之領隊、指導、管理及選手進入比賽場地時需佩戴識別證。
十、在比賽場內之人員不得穿著硬底皮鞋並嚴禁吸煙及嚼檳榔。
貳拾壹、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處,得隨時修正之。
貳拾貳、本規程經籌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
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