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世界運動會運動公園活動-太極拳表演賽
國家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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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九十八年度工作計畫。
二、目的:為強化準備參加2009年世界運動會運動公園活動-太極拳表演,推選出國內最優秀選手組成正式代表隊,以為國家爭取最高榮譽,特擴大徵選範圍,全面公開辦理國手選拔。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高雄市政府、【KOC】財團法人2009世界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基金會、台北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太極拳協會、高雄市陳氏太極拳協會、高雄市太極八卦掌協會、中華民國薪傳鄭子太極拳總會、高雄市薪傳鄭子太極拳協會、高雄市體育會八卦掌推手委員會、高雄市龍鳳太極拳協會。
六、參加單位:
(1) 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所屬直轄市、縣(市)協會及直屬協、分、支會。
(2) 其他太極拳各單位。
七、選拔日期:民國98年5月10日 (星期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八、選拔地點:高雄縣立體育場(場館地址:高雄縣鳳山市體育路65號,請從光華路進入體場館,近捷運橘線鳳山站)。
九、參加辦法:
(1)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4月1日 止,以郵戳為憑。
(2)每人繳交報名表一份和2吋半身照片二張。每單位每項、每級僅可報名男女各二人,每人僅可參加一項。
(3)年齡規定:推手比賽需年滿15歲( 民國83年5月21日 以前出生)套路比賽需年滿12歲(民國86年5月21日 以前出生)
(4)報名地點:報名表請寄回本會,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國手選拔。地址:台北市朱崙街二十號六○八室太極拳總會。電話:(02)27783887 傳真:(02)27783890
(5) 報名費用:每人每項新台幣800元,未滿18歲者每人每項新台幣400元,非本會所屬協、分、支會會員報名參加時,須另繳交「註冊手續費」每人每項新台幣400元。
(6) 劃撥帳號:50021139 戶名:中華太極拳世界聯盟
(7)抽籤日期:賽員抽籤定於4月15日 下午2時在總會辦理。
(8)報到時間:民國98年5月10日 上午7:30-8:30。
(9)領隊會議:民國98年5月10日 上午8:00。
(10)裁判會議:民國98年5月10日 上午8:30。
(11)推手過磅時間為民國98年5月10日 上午7:30-9:00逾時棄權論。
十、選拔項目
全部限於個人賽,分男、女組,各項目如下:
1.太極拳架:
(1)十三式太極拳,時間5至6分。(全民運動會版)
(2)二十四式太極拳,時間4至5分。
(3)三十七式太極拳,時間5至6分。
(4)六十四式太極拳,時間5至6分。(全民運動會版)
(5)陳氏38式太極拳,時間5至6分。
(6)易簡太極拳,時間5至6分。
(7)楊家秘傳太極拳,時間5至6分。
(8)九九式太極拳競賽套路,時間5至6分。
(9)其他陳氏太極拳,時間5至6分。
(10)其他太極拳架,時間5至6分。
◎(3)、(4)、(6)~(10)項目套路需從起式開始連續動作至鈴響後準備收式,收式動作不拘。
2.太極器械:
(1)四十二式太極劍,時間3至4分。
(2)三十八式太極功夫扇,時間2.5至3.5分。
(3)其他太極器械,時間3至4分(分三組:刀、劍、扇)。
3.推手:
(1)各單位報名採男子十級、女子五級分級,每級以報名二人為限。
(2) 需附切結書,未滿18歲另須附監護人同意書。
(3) 以定步推手進行比賽,採單淘汰,三戰兩勝制。
(4) 定步推手比賽場地踏板為3公分厚的泡棉(如圖1)。
(5)定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一分鐘。
(6)定步推手比賽選手雙方於踏板上搭手就位,依裁判口令進行攻守招法,使對手失衡倒地者得2分,動步者得1分,其餘依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96年修訂最新規則辦理。
◎男女各組分級表如下:(以公斤計)
級 性別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五級 | 六級 | 七級 | 八級 | 九級 | 十級 |
男 | 55 以下 | 55.01 | 58.00 | 58.01 | 61.00 | 61.01 | 65.00 | 65.01 | 70.00 | 70.01 | 76.00 | 76.01 | 83.00 | 83.01 | 91.00 | 91.01 | 100.00 | 100.01 以上 |
女 | 54 以下 | 54.01 | 58.00 | 58.01 | 63.00 | 63.01 | 70.00 | 70.01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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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代表隊錄取名額:拳架和器械各項目級錄取最多男、女各二人,推手各級錄取男、女各二人(每級男、女另備取二人),即可列入國家代表隊選手,但若世運會正式比賽時,該項目或該級無外國隊報名參加,套路及推手即取消該項目比賽,同時取消國手資格。
十二、評分辦法:依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96年修訂最新規則辦理。
十三、裁判與評審:由本會裁判委員會,提請大會函聘。
十四、參賽人員注意事項:
1. 參賽人員須帶身分證及賽員証於賽前三十分鐘接受檢錄,辦理檢錄後不得離開現場。賽員每次出場參賽,應攜帶賽員證備查,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2. 參賽者須服從裁判之判定。
3. 比賽用器械及服裝全部自備。
4. 大會活動期間全體人員均予以投保公共意外險。
5. 凡參加各單位隊職員應按指定之位置參觀休息,比賽場地除各該參賽之賽員及教練之外,均不得進入場內。
6. 各場的比賽時間、場地均編列於大會秩序冊內,但大會如有變更則以當時決定為準。
7. 比賽時,如賽員不服裁判之判決,在現場咆哮鬧場而且制止無效時,經仲裁委員會議決定案,該項比賽成績無效。嚴重者,該賽員及所屬團隊,禁賽兩年。
8. 比賽結束經宣佈勝負後,賽員應即退出比賽場地,返回各單位休息區,經宣佈得獎的單位或賽員應速至司令台接受頒獎。
9. 賽員如有冒名頂替者或資格不符者,應取消其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10. 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事故,經大會宣佈比賽停止時,當場不論進行時間長短,該場比賽不予計分,擇期另行比賽時由大會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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